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媽媽嘴連坐法

◎ 陳東雄

最高法院認定,「媽媽嘴咖啡店」三股東欠缺對員工監督機制,也沒關心協助張翠萍,導致謝依涵有機會行凶,錯失避免不幸的機會,判三股東應和謝女連帶賠償張母三六八萬餘元確定。

如此判決結果實在令人費解,依民法中勞務供給契約所述,僱傭主要以勞務本身為目的,僱傭之特性在於受僱人服從僱用人之指揮命令以給付勞務,主要係為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為資本主義社會中工資與勞動關係之表現。社會上勞動市場之就業型態複雜,僱傭關係主要針對勞務與酬庸且轉換快速,對於勞動者非服勞務事項及其生活之私領域如何規範與監督,又以現今社會人權意識高漲及個資法保護,對雇主執行員工管理實在不利。

三股東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則社會上勞動市場之雇主是否更將人人自危,員工在非服契約勞務的項目及範疇上不需向雇主交代,於法無據,在非工作時段的私領域生活更不需向雇主說明了。對於員工,由於人權意識高漲而不敢管,因個資法保護又不能管,更遑論在工作時段裡時時緊盯員工執行契約勞務,處處掣肘受限。對於勞工雇主而言,有了責任卻沒有保障。

小型企業或勞工雇主對於員工監督管理,在諸多現實因素限制下,在執行面上實在不利,且政府欠缺輔導與宣傳,普遍讓雇主們都不知該如何加強員工的掌握與管理,難道可以要求員工於就職前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嗎?如此是否又侵犯就業權或人權?且是良民,就確保不會犯法嗎?

(作者為台南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