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聚焦檢察官定位 可能失焦

◎ 楊永年

檢察官定位,要不要改變,以及如何改變,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權責相符與高效率的司法」議題的重頭戲;本議題尚未開始討論,就有很多人(團體)磨刀霍霍,希望好好討論檢察官定位。然而,聚焦檢察官定位,可能失焦。因為這樣的討論,等於是在模糊的概念下,進行不聚焦的討論,同時決定不確定的未來,主要問題有三:

一、問題未被精準設定:為精準回答檢察官定位要不要改變、要改變什麼,以及如何改變等問題。首先必須先思考,究竟問題在那裏,或者,贊成檢察官定位要改變的抱怨或理由是什麼?這些抱怨與被抱怨的對象是誰?以及,這樣的抱怨有沒有道理等。如果這些問題沒有釐清或沒有清楚資訊,等於瞎子摸象,只獲得片面資訊,卻要做通則性的改革,這會是非常危險的事。就算問題精準定義,是否改變檢察官定位就可解決問題,仍有諸多討論空間。甚至,可能還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二、檢察官定位的定義難有共識:法律上固然有檢察官定位相關法條,問題在於,不同個人、團體、組織,對於這些法條的規定與解讀,有諸多不同的看法,以致難有共識。有人認為討論檢察官定位,應該聚焦在職權,有人認為應該聚焦在結果(含功能),也有人認為應該聚焦在檢察官這個職位。而不論是聚焦在那個點,都可能失焦。因為前述內涵複雜龐大而且環環相扣,若不簡化無法討論,但若簡化議題,可能窄化了議題內容。或者,大家可能在不同定義下討論相同的問題,結果不言可喻。換言之,就現階段而言,檢察官定位的定義是模糊的,或沒有共識的,討論出來的結果,當然也就難以獲得認同。而這又和下個問題有關。

三、檢察官定位議題是手段不是目的:當大家聚焦討論檢察官定位,可能失去討論原始司法效能提升的目的,因為檢察官定位討論的內涵是手段不是目的。例如,有人認為討論檢察官定位應討論的主軸是,究竟該賦予或減少檢察官什麼樣的職權。不過,這樣定位討論,會導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卻都在方法上論辯,而非針對司法正義(效率與效能)的主軸目的進行討論。或者,除非能夠鎖定司法效能提升,同時聚焦在司法(檢察官)效能提升,否則很容易淪為手段的爭議或討論,反而失焦。在此前提下,可能無助「司法」效能問題的解決,徒增司法(檢察官定位)改革的不確定性。

因此,與其討論檢察官定位,不如直接討論如何改善司法(檢察官或檢察體系)效能要來的有意義。當然,什麼是司法效能仍必須先定義清楚,才有辦法進行有效率的討論。但相對而言,司法(檢察官或檢察體系)效能比檢察官定位容易有共識,例如其內涵可以包括公平正義與效率。換言之,我們應該聚焦的是司法公平正義與效率如何達成。若然,檢察官定位(含檢察體系甚至司法體系)因為只是達成司法效能的方法之一,是否要聚焦討論,就不是那麼重要了。或者,在此前提下,除非有其它「完整」配套的討論,否則透過檢察官定位改變的討論,不僅不易提升司法效能,還可能失焦。(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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