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尤超
民國九十四年,「泛紫聯盟」爭取賦稅公平,陳總統回應以「讓窮人少繳稅」。
當時我有朋友失業(還欠卡債),沒錢繳房地稅,被法務部強制執行通知逼得到處借錢。我於是向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陳情,建議低收入戶或失業者應免除房地稅,理由是:這些人根本沒錢,如何繳稅?賦稅署的答覆則是,「房地稅是依擁有財產之事實而課稅,於所得多寡無關」。但我仍要建議:
一、免納綜合所得稅的低收入戶,若其戶籍或一定親等的家庭成員皆無一定數額的銀行存款、土地、有價證券等,該戶依照所居人口數享有一定面積之房地產免稅。因為住屋是「基本人權」;面積超過的部分才繳稅。
二、上述經確認為「窮人」者,如為更可憐的無殼蝸牛,也就是租屋戶,則其房東可享有同樣的房地稅減免額度,再回饋給承租窮人降低租金。
條件審核可以力求其周延,但是照顧低收入弱勢者確有必要。行政院長蘇貞昌的「大溫暖」,何妨就從落實陳總統的「讓窮人少繳稅」做起。
(作者為基層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