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真羽
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員工分紅配股將改以現價的八十%課稅,「現價」是指配股發行日「前一月之均價」。而原本之修正草案,「現價」是指員工分紅配股「發放日之收盤價」。
因為員工分紅配股發放日往往和該股除權日相同,個股若含權值高,則折價也高,例如某一個股除權前一日收盤價為一百元,含權二元,則隔日除權參考價約為一百元除以一.二等於八十三元(若含員工分紅配股,參考價會再低一點),因為台股單日漲跌幅為七%, 則當日收盤價會落在七十七至八十九元之間,若按發放日收盤價之八十%課稅,則課稅所得在六十一.五至七十一元之間,那麼不管發放日收盤價為多少,就算其後交易日,股價續跌,分紅配股持有人都仍有二十%差價的空間,可考慮是否售股以免實際所得低於課稅所得。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讀改為「現價」是指配股發行日「前一月之均價」後,援引上例,可能發生除權前一日收盤價為一百元,但前一月之均價為一百二十元,其八十%為九十六元,含權二元,除完權後,價位為八十三元,已低於九十六元,卻必須以九十六元為課稅所得,若未來交易日又續跌,則發生分紅配股持有人的實際所得低於課稅所得之情形,這個疑慮是否立委諸公可以再行思考斟酌?
員工分紅配股按現價八十%之修正案見報後,許多高科技員工紛紛抗議,尤其以股價高達六百元以上之宏達電為例,認為課稅太多,對此本人則深不以為然,股價高表示分紅配股所得高,若按十元面額課稅,則實際所得和課稅所得間的差額利益更高,對其他按實際所得課稅的人,不當得利更多,不公平更大。所得稅法明文規定,有所得便需課稅,高科技業員工不應獨享特殊待遇。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史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