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原憲法≠增修條文

■蔡同榮

國共十點共識,司法機關認為江丙坤有觸犯私與外國訂約罪之嫌疑。

若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司法機關必須解釋,依據憲法,台灣與中國同屬於「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還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與中國是「一中一台」,中國則是台灣的「外國」。

「中華民國憲法」(簡稱「原憲法」)是在一九四七年制定。可是,自從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共統治中國,國民黨統治台灣,這事實五十五年不變。因此,國民黨政府不得不制定「增修條文」,把中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來適應政治現實。

詳言之,中華民國政府,只代表台澎金馬等「自由地區」人民,不代表「大陸地區」。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全部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增修條文」第二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中國人推舉他們的總統與議會,台灣人選舉我們的總統與議會,台灣與中國各有自己的政府。

「原憲法」認為台灣與中國同屬「一個中國」,「增修條文」可解釋為「一台一中」。對於台灣的國家定位,「原憲法」與「增修條文」有不同的解釋,我們究竟要根據「原憲法」還是「增修條文」?

前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龐德(Rosco Pound)在其名著「社會法理學」(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書內主張,法界不能閉門造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應能反映社會的變遷。因此,在解釋憲法,我們自無理由依據五十多年前在中國制定的「原憲法」,而應依據顧及台灣現實所制定的「增修條文」。

對於「一個中國」,除了由法律觀點來看以外,也應考慮到其他觀點。由歷史、地理、經濟、教育、意識形態等觀點,台灣與中國實無合併為一個國家的客觀條件。台灣與中國均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是台灣的「外國」。因此,江丙坤有觸犯外患罪的嫌疑。(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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