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搶救邵族的消亡

■陳瑩

不可思議!在我們這樣的民主國家,還會有被趕出家園的憾事!

政府在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正式通過承認邵族為原住民族第十族,陳水扁總統為表示進一步尊重邵族權益及發展,更以慎重的「簽名」具體作為,簽署認可前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做成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圖示,願意歸還一百五十公頃的土地予邵族,作為文化復育基地及自主管理的領域。

就事論法,今年二月五日制定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二十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而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換個角度來說,法理解釋上,在完成相關配套立法機制之前(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三十四條規定公布後三年內應完成相關法令之制訂、修正及廢止),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基礎來「善意的」處理、暫管原住民族土地領域,以避免難以回復的結果發生!

此外,即便是不管法律層面及當前政府的民族政策趨向,其實,由當時南投縣政府辦理土地徵收使用計畫資料也可以明察政府的不當疏失及違法作為!一九七三年,南投縣政府是以興建「山地文化中心」為目的來辦理徵收,即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所稱的基於「文化事業」公益目的所徵收的公共用途土地。而今,南投縣政府卻以開發觀光目的計畫興建日月潭度假飯店為由,要求邵族拆屋還地!(本日月潭度假飯店BOT案有否依據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南投縣議會同意?)非常清楚的,南投縣政府目前的計畫用途與原有的徵收目的顯然不符合!公益的、公共的用途也已經不存在!已無使用的必要!依法應該辦理撤銷徵收事宜;其次是,中央政府在這個緊要關頭,也可以基於前述的緣由,依據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同地方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劃編為原住民族保留地,作為邵族公有╱共有的土地。

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之前,日月潭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所提出計畫報告內容也具體建議本案土地應由邵族管理為當!如果進一步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的規定來延伸的話,政府也應當好好思考,相關主管機關應該要如何在法律所規定的共同管理機制上,營建一個國家與邵族共榮發展的可行性願景!(作者為原住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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