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超前立法? 行政怠惰!

◎ 馮一凡

二日刊登之《同婚法案超前立法 後患無窮》一文,筆者不以為然。

台灣政體並非內閣制,亦非總統制,是屬於混合制,與法國雙首長制之政治制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內閣制國家行政立法一體,行政權力來自國會多數黨或多數執政聯盟,因此有所謂的行政與立法相互連鎖協調之說。而台灣既為混合制國家,則不像內閣制國家,行政與立法間具有權力鎖鏈的高度依存關係;相反地,台灣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實為分立牽制,互相制衡。

是故陳水扁政府時期,有行政院與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而朝小野大,導致行政與立法兩者無法相互協調的「歷史事實」。另有一說,認為蔡英文政府後,在混合制曖昧的政治實踐上,已漸漸擺盪至總統制,藉由黨政與府院兩種協調平台,掌握實質且直接的行政權力。

同性婚姻修法,最早可論及二○○三年行政院草擬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中間又經歷二○○六年蕭美琴委員的同性婚姻法、二○一二年民進黨尤美女委員及鄭麗君委員的多元成家草案。而二○一三年兩公約審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二○一四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審查,皆在在建議台灣政府納入多元家庭的保障。

二○一六年十二月,同性婚姻民法修法草案通過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過程當中行政院無法提出自己的法案版本,無論是民法、專法或其他修法版本都不見法務部提出政策回應。這些年來法務部已有許多研究與考察報告,二○一六年亦委託清華大學進行同性伴侶法制化研究計畫,法務部對此仍舊以民意藉故拖延,沒有提出對多元家庭保障的具體立場、保障形式與權利清單內容。如此,立法者如何與行政部門協調一致?

當行政部門,尤其法務部數年來的執意拖延,陷於政策價值選擇的顢頇當中,我們怎麼能不去檢討並歸咎行政部門的不作為,甚至怠惰與失能的政治責任,反而對立法者扣上這是立法者意志超前以及思慮不周的大帽子呢?當立法者面對的是與行政部門的怠惰與失能,豈能靜靜地等待行政部門的醒覺,而不是給予當頭棒喝,拖著行政部門往前邁進呢?

同性婚姻修法即便是一個立法上的「超前」,那也是因為要對行政部門已棄守泰半的人權保障,做出積極的表態。若要說立法者已超前,倒不如說行政部門沒有實踐人權保障的自覺與責任感,如此而已。

(作者於NGO工作)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