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同婚法案超前立法 後患無窮

◎ 羅傳賢

立法院上會期為同志家庭已事實存在,須讓婚姻制度加以包容,即融合各黨立委提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提案立委為婚姻平權的努力,國人有目共睹。然在民主多元社會裡,各個目標之間常有衝突,若先定下目標,通常只引發爭議,而非達成共識,所以「程序正當」才是改革的解方。該案因未經行政院提案,如貿然通過,將造成整體法律的失序。

政策欲賦予法律效果,必須仰賴法律秩序的完整。由於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相互聯繫和制約,因此,各項法律之間都應相互協調。所謂法制協調,係指使法律體系內部處於和諧有序的狀態,其外部同位階的法律於橫向運作上,絲毫無扞格之處。

此次民法親屬編修正牽動內部婚姻、父母子女及監護既有規範的變化,並衍生出外部配偶權、繼承權、戶籍、醫療、人工生殖、器官移植、傳染病防治、社會保險、遺產與其他租稅優惠、人口或教育政策等法律的變革或配套,如未經行政院的專業及整體考量,而僅由無執法義務或經驗的立委,在缺乏國會研究幕僚協助及縝密評估下通過,恐有未能充分反映將來法律實施的社會條件,而導致超前立法的疑慮。

我國中央政制比較接近內閣制,行政院對法律執行肩負著集體的責任,如憲法規定,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的副署;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覆議,覆議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立法院並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等。此外,法案經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後,立刻脫離立法者的手,同性婚姻立法後,當抽象的法條適用事實發生疑義,其有權解釋者不也是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集內外專家於一堂,為決策問題同心協力謀求解決之道的處所,其決策過程深受專業及科技因素的影響。目前同性婚姻立法已引起嚴重社會衝突,在單一國會下,為維護法律秩序的完整與避免超前立法,建議由行政院基於人權尊重與社會福祉的調和,審慎評估提出妥適方案,使立委能一窺全貌後,再完成立法。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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