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高科技人員不敢鮭魚返鄉?

◎ 陳逸南

由工業化國家科技、產業發展的實證分析,發現法律之良莠相當重要,具有前瞻性的「良法」,作為科技、產業發展的「拉力」,而不是「推力」,尤其是法律不能是「惡法」,因為它將成為科技、產業發展「往後面拉」的力量。

美國國會在一九八○年代所提出的拜杜法(Bayh-Dole Act)立法,鼓勵大學和研究機構學習和私部門的產業經營者兩方協力合作去創造財富,並且「販賣」大學和研究機構所生產的知識和專利。於是,在大學和研究機構裡,新的成功定義,係由產學合作關係的緊密程度、技術轉移數量和成果的多寡高低,以及智慧財產權的累積和獲利來決定。不過,也要擔憂拜杜法潛藏不少負面影響,尤其是鼓勵學術機構與私部門的產業合作,將研發成果予以商品化,極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之副作用產生,這是引入注目、關切的課題。

依劉靜怡教授發表的論文,一名曾經在哈佛大學附屬醫院就職的研究員,在一項測試乾眼症藥物的臨床試驗裡,淡化其研究發現中不利於該藥物療效的部分內容。根據哈佛大學前任校長所述,事後發現該研究員與主管兩人都擁有該乾眼症藥物所屬藥廠的股票,而且,在上述藥物測試研究報告發表之後,該藥廠的股票上漲,而在關於該藥物的負面研究報告發表之前,曾姓研究員便賣出了其所持有的該家藥廠股票。這便是受制於外在財務利益的利益衝突實例。

最近,發生的「翁啟惠案」與前述案例有些類似,其主因為與技術移轉有關的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不周延,好像佈設了地雷。當一位高科技的歸國學人,想要為國家貢獻所學,卻受到臺灣「司法之惡」的不公平對待,令人感到相當遺憾。平心而論,不能由於技術移轉相關法規的規定不周延,產生了灰色地帶,卻被司法人員用來扼殺科技、產業發展的工具,這對國家而言是重大的損失。祈盼在司法改革時,注意「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相關法規的「灰色地帶」的釐清。否則,希望發展旅居國外的高科技人員「鮭魚返鄉」是不可能的。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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