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原住民也被專利!

◎ 牛明

達悟族的傳統造舟知識,竟然被申請專利!更匪夷所思的是,此申請案還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不論是申請者或是審查者,均有違反國內原住民族相關法令規範之虞。而專利權專山專海之無所不專,亦有違合理性,應深入檢視。

「拼板舟之結構」(證書號M526981)之專利申請人認為其申請案不過只是教具,但其專利說明,並未限縮其專利範圍,也未明定教具類型。檢視其專利範圍說明,第一點已明定「一種拼板舟之結構,其包含:一船底板,該船底板具有兩個側邊,分別為一第一側邊以及一第二側邊…」,此點即為達悟族拼板舟之結構。以龍骨做為底板,從兩個側邊接合之方式,均已為此專利範圍。第二點則規範拼板舟之彩飾「二、如請求項一所述之拼板舟之結構,其中該側板正面及背面印有圖騰、黏貼圖騰貼紙或自行彩繪之圖案。」為何連彩繪與否(不論是印、貼紙、彩繪)均可作為專利範圍?此專利範圍共計十四點,但僅第一點,即已包括所有達悟族使用的拼板舟結構!

此爭議顯示業者可能依法牟利,同時限制原住民使用傳統智慧。問題更深層的核心在於智慧財產權法過於虛無飄渺的「專利範圍」對原住民的侵擾,以及主管機關未能充分了解原住民相關法令規範之行政專業不足。

針對「拼板舟之結構」此一個案,各界應持續支持達悟族對傳統文化權利之主張,要求該專利之所有人修改其專利範圍,排除對達悟族人之限制,甚至放棄此項專利。此外,我們更應關注此個案所代表的制度性問題,特別是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原住民使用傳統文化之侵犯。此案件顯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未充分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相關法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監督與察覺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被申請專利之案件。兩個單位應相互協助,提升彼此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認識、建立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申請案之通報與共同審查機制,共同確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之合理使用。(作者為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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