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性侵修法也要全民公投?

◎ 吳馨恩

總會聽到反同婚者說「同婚改變婚姻定義」,所以應該要「婚姻定義,全民公投」,他們也會說「性別認同改變性別定義」的人,所以要「性別教育,家長決定」、「建立性別友善廁所,家長同意」。對於這些說法,我有一個疑問,何時「改變定義」變成問題、「當事者權益」又該交由他人共同決定了呢?

早期法律對「強姦」的定義是「不能抗拒」、「陰莖插入陰道」,但因為有許多受害者是「不敢抗拒」,也有受害者是被相對人用竹籤、拖把等異物侵犯,甚至造成了比陰莖插入還嚴重的身體傷殘,所以在一九九九年的時候,才修法改了「強制性交」的定義,只要是「違反意願」且「與性器接合」就算是性侵。

這幾年更因為「撿屍」(酒醉後趁機性交)問題越來越氾濫,婦女團體希望推動修法,在性侵實務判決上,用「積極同意」來取代「明確拒絕」,也就是說沒有取得對方在意識清醒下完全同意的性就是性侵,包含「喊停不停」與「惡意拔套」都該被視作性侵。

推動全球性騷擾立法的女性主義法學家凱瑟琳.麥金儂曾說,是否構成性侵應該是女人(或其他性別受害者)「認為自己被侵犯了」來定義,而非「我們(社會)認為什麼叫做被侵犯」來加以定義,當然更不要說相對人「自以為是合意的」就不是性侵。

以平均每五名女性就有人遭受性侵來看,我相信性侵修法影響到的人,絕對比同志結婚、跨性別自我認同多更多,這時難道要跳出來呼喊「性侵定義全民決定」嗎?我認為「基於實務需求改變定義」本來就是法律與社會應該做的,而且應該是由「當事者的需求」為主,而不是讓一些「不相干的人」共同決定。

(作者為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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