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國務機要費 從蔣中正說起

■姚秋旺

多位政壇大老連署發表「陳瑞仁檢察官偵辦起訴國務機要費案違憲」陳情書,事實上,除了違憲,探究國務機要費的歷史,本案本質上應為「行政疏失」問題。

行憲後第一任總統於民國三十七年就職後,總統府「國務機要」預算分為機密費與特別費兩項,當時機密費部分,係以單一領據由總統指派專人領取保管,依總統指示支用之,毋須逐一檢據送會計處報支(俗稱報銷)。至於特別費部分, 雖係逐一檢據送會計處審核列帳, 但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須將原始憑證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部審定確帳(俗稱核銷)者,亦係另開統一領據用為原始憑證送審。

有關「國務機要」預算之執行,民國四十一年先總統蔣中正先生曾諭示:「開支不能公開、必須保密…」 斯時總統府會計長徐本生先生,曾請示主計長龐松舟有關國務機要費中特別費部分之原始憑證問題時,龐主計長核示「…特別費以總領據報銷很簡便…」等語。故國務機要費全數以領據為原始憑證報支處理方式沿用至民國八十二年度。八十三年度起,總統府單位預算中有關「國務機要」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已全數改列為機要費,其預算執行方式當沿用民國三十七年起所列機密費之執行方式,亦即全數以「單一領據」為原始憑證辦理報支。

依據起訴書所述,國務機要費分成「機密」與「非機密」兩部分,前者係沿用原「國務機要」預算之執行方式,以統一領據為原始憑證辦理報支手續;後者改以非領據之發票、收據等為原始憑證辦理報支列帳手續,不知規定者為何機關?何人?及規定緣由為何?甚值質疑。蓋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有關預算執行之規定,應不宜將全數為機密性質之「國務機要」預算,強分為機密與非機密部分。因此,國務機要費起訴案之癥結,乃為強行將具機密性質之「國務機要」預算分類為「機密」與「非機密」所造成。此一規定之權責機關應為行政院主計處,如行政院主計處並未規定,則規定機關或人員為何?檢察官應慎查之。

至於本案規定部分預算為「非機密」項目,應已違反預算執行法律規定,加之總統府相關預算執行人員不具專業,導致部分不具主計、審計專業人員蒐集非預算執行部分之發票,用為報支國務機要費之原始憑證,相關預算執行之內部審核職能,及外部審計之審定職能並未貫徹。本案起訴理由如合法合理,則中華民國主計、審計制度是否健全,應值探究。

依法論法,本案應為行政疏失議題。再就憲法有關總統職權及保障規定,本案應不宜根據檢舉而為偵辦,如需偵辦亦需百分之百保密,偵辦結果亦需百分之百不公開,以確保總統職權之貫徹,國家安全之保障。

但願本案係錯誤檢察職權行使之非常個案,更願本案能喚起主計及審計制度改革,並帶動非司法之檢察系統迅速改革。

(作者曾任行政院主計官、交通部會計長,現於政大等大學講授會計審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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