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人民陳情案 立院監院誰管?

◎ 羅傳賢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遭勞團暴力襲擊,感嘆這是台灣民主的輓歌。這次爭議更令人發現,監察院對於勞團的民怨和苦情袖手旁觀,未能提供客觀的調查報告,凸顯立法與監察分立的缺失。

世人無法以科學方法,就政治或社會上不同的理念或制度,精確判定何者才是真理?因此,理性立法決策離不開正確的資料及運用科學方法,故須靠國會調查權來實踐。法治國家國會調查權的行使,除常設委員會的質詢與公聽會外,還授權國會行政監察使進行客觀調查,兩者相輔相成,並行不悖。

監察權在民主國家,性質上是國會職權的延伸,彈劾是憲法上針對負有政治責任的政務官或受終身職保障的法官之違失,藉由國會提案及審判,而使其去職的制度。懲戒為公務員法的制度,乃行政長官基於監督權的作用,對所屬事務官違失時,予以行政上的不利處分。至於瑕疵行政的糾正,一般輔由國會所屬的行政監察使依議員交付的陳情書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係向相關機關提出認定不當決策或法令的改進意見,如未獲合理回應,即報告議員依立法職權或以政治力迫使機關遵從,以達處理民怨、苦情救濟的目的。

我國監察院性質上已非屬國會的一部分,為純粹的監察機關,其職權並無準司法權的強制力,又將原法律性質不同的彈劾與懲戒,混在一起處理,糾正案又無國會政治力做為後盾,有時難免造成情理不通、權威不足的現象。此外,其員額除監委二十九人外,職員高達四五○人,每年花掉約六億元預算,這與北歐監察使人力精簡與功能發揮相較,差距甚遠,故在修憲前的過渡期,似有將其權充國會行政監察使,以發揮輔助立法之必要。

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有立即反映民怨和處理苦情的壓力。建議修正監察法,明訂立法委員於接受人民陳請案時,得函請監察院調查處理。監察院對於立法院之函請,應優先予以調查,報告完成後,應逕送該立法院查照。立法院於接到監察院調查報告後,可視情節進一步處理,或施予有效的政治壓力,如此不僅可建立立法院與監察院的直接聯繫管道,而且可減除立法院經常變相調查的疑慮。(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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