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婚姻平權兩步走?

◎ 嚴林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壁壘分明的修民法或立專法以外,難道沒有可以兼容並蓄、彼此對話的立法方式嗎?近來已有主張循序漸進修法的聲音出現,那麼,訂定同性婚姻平權促進法如何?

挺同派認為,同性有享受合法婚姻的權利,讓結合的兩人可以成為得到法律對配偶權利的保障,也應盡配偶的義務。反同派亦不反對同志成為人生伴侶,擁有扶養、醫療、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若能訂定同性婚姻平權促進法,將有共識的部分、以及僅涉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仿照民法納入明文規定,例如仿照民法第九七二條規定,「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雖非直接修正民法,但法律名稱及條文用語明訂「婚姻」,即宣示法律承認同性婚姻,並納入制度保障。

除了「求同」以外,訂定同性婚姻平權促進法,亦包含對爭議事項「存異」,目前反對派最大的聲音都是有關收養和親子關係事項。「存異」,並非消極不作為,而是明訂政府應積極推動各項政策,化解對立,例如進行實證研究,辦研討會、公聽會增加對話、累積共識。其正面意義是,宣示政府推動婚姻平權的決心,但採取循序漸進的做法,一方面照顧同志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顧及多數反對派的感受。更進步的做法是,明訂該法的落日條款,在可期待的將來(可能兩、三年),將同性婚姻正式納入民法,真正實現婚姻完全平權。

最後,反同派主張維護婚姻制度,應另立伴侶法。筆者以為,另立伴侶法才會破壞婚姻制度,因為一旦有同性適用的伴侶法,因其對伴侶的要求必定較傳統婚姻配偶範圍小(或可認為寬鬆),異性戀者可否主張不想受婚姻生活的束縛,但希望受伴侶法的保障,而選擇登記為伴侶,若明訂異性戀不適用,是否構成對異性戀者的歧視。據報導,法務部將擬訂《伴侶同居法》,僅限於同性,不能擴及異性,怕破壞婚姻制度。法務部身為民法的主管機關,過去亦曾做出比其他國家先進的身分法修正,同性婚姻目前在各國都有爭議,對於婚姻是什麼,如何立法才是維護婚姻制度,希望法務部與時俱進,別再逃避了。(作者為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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