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釋字689號 談陳前總統的隱私權

◎ 尤英夫

報載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在住家旁公園散步時,遭人手機錄影並在臉書出現。陳前總統生氣怒嗆,拍攝者似也自認有理。筆者曾擔任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案內政部團員之一,淺見供參考。

第六八九號解釋是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及其夫婿時,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五百元,王君認為損害新聞自由而聲請釋憲。

最後,第六八九號解釋認為並沒有違憲。解釋文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也就是說,大法官在權衡保護隱私權與新聞自由後,認為在一般情形下,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不可以。但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則是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理由還說:「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

也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甘迺迪夫人賈桂琳母子被狗仔隊不斷追逐的判決可參酌。限制狗仔隊與其屬下不得接近賈桂琳廿五碼,不得接近其子女卅碼。名人要躲避無所不在的媒體跟追或窺視很難,但要求保持一定的距離,那就沒有問題啦。(作者為律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