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樂陞求償 百尺竿頭難進一步

◎ 吳景欽

投保中心受理樂陞收購案被害投資人登記,進行團體訴訟,看似展露了正義的曙光。惟求償成功機率到底有多少,卻是個疑問。

關於百尺竿頭收購樂陞公司案,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最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即以虛偽、詐欺方式對有價證券為募集或買賣,足致他人誤信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的證券詐欺罪。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甚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更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如此罪刑,不可謂不重。

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證券詐欺的行為人,亦須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民事賠償責任。惟在個別散戶資訊不足、因果關係舉證困難及財力與時間有限,且詐欺者往往是公司高層情況下,小蝦米實在難以對抗大鯨魚。

故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投資者授與投保中心訴訟實施權,即以團體訴訟的方式,來對詐欺者提出民事求償訴訟,以免個別受災戶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而由於投保中心是屬於公益性的財團法人,故被害人只須提出文件證明股票買賣,即可進行求償登記,既無庸負擔高額的律師及訴訟費用,將來亦無庸出庭。

只是看似無缺的制度設計,卻有實踐上的困難,因這類民事求償能否成功,乃以刑事犯罪成立為前提。但以樂陞收購案來說,即便過程極其詭異與怪異,但公司董座未嘗不可以經董事會,尤其是獨立董事同意,且有中投公司與投審會之背書,而以受害者之姿,來抗辯此收購案非屬詐欺,這必然會連動到民事求償,致使訴訟陷入五年、八年,甚至超過十年的夢魘。

更糟的是,就算取得勝訴確定,但在百尺竿頭公司負責人早已不在台灣、樂陞公司資產急速萎縮下,恐也無力負擔上百億的求償金額。故如何從此案得到教訓,並立即修法及檢討監督機制的運作,就算僅能收亡羊補牢之效,卻也是不得不然的做法。(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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