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北市指紋建檔 很方便啊!

■尤英夫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第二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立法院通過此一條文時,還附帶決議,建請在完成全國指紋登錄工作時,修改民法及相關法規,以指紋及簽名效力高於簽名或印章,以替代印鑑證明的功能。

戶籍法後來又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修正一次,但此一條文迄未變動。不意九十年六、七月間,有些人權人士反對「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捺指紋」,結果影響到原來戶籍法應捺指紋之推行。再加上政府財政困難延擱下來。

事實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了防範國民身分證被他人冒領做為犯罪工具,引進「指紋比對系統」,利用之市民據說在八成以上。這些指紋建檔的市民,到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閱覽戶籍資料、補換領戶口名簿、請領門牌證明、補換發門牌均可不攜帶身分證就可以辦妥 ,一次建檔終生享用。可見指紋建檔便利多多,反對的人應是少數。

人權團體反對指紋建檔的基本論調,是說指紋建檔是侵犯隱私與侵犯人權。指紋固為人體之一部份,但正如每個人皆有姓名一樣,叫人姓名,並不就是侵犯其隱私權。指紋建檔就像代號或姓名一樣,只是易於辨識張三或李四,更精確地辦認出你是你,我是我,如是而已。

當愈來愈多國家採用指紋建檔的時候,當愈來愈多的無名屍、路倒病人、遊民與失智老人,因有指紋建檔而被確認身分的時候,我真不知道為什麼還有人要反對指紋建檔?

(作者為輔大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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