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從會計法論 國務機要費案

■ 姚秋旺

一、因「國務機要費」不當地被分成「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種,並規定「非機密費」部分支用時,須檢具「發票」始可列支,此一不當規定造成不具備會計專業之總統府相關人員誤解,導致拜託陳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協助陳總統,為執行「國務機要費」預算而出面蒐集「發票」情事。事實上,根據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始憑證至少有十四種,領據當為原始憑證之一,應無疑慮。

二、起訴書所引述被告之犯罪事實均屬違反行政命令部分之規定。而相關會計、主計及審計人員是否依會計法執行內部審核、依審計法規定辦理就地審計事務等,卻隻字未提,其本末倒置、倒因為果之行事原則應深究。

理由有二:(一)根據會計法內部審核專章,第九十五條至一○三條規定,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之列帳,應已由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宜,始可出帳。(二)依會計法第一○二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如發現不妥適情形者,應要求更正或拒絕簽署。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理由如係正確,則會計人員內部審核職能喪失殆盡,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何以檢察官未能明查?

三、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執行過程是否得當,審核第一關是總統府會計處,第二關是行政院主計處,第三關是監察院審計部,國務機要費之審核列帳方式如有瑕疵應為第一關會計處未依法翔實執行內部審核。第二關為行政院主計處未依法監督與指導總統府會計處之會計事務。第三關為監察院審計部未依法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物收支、審定決算等。如檢察官起訴之理由正確,則主要疏失人員應為負責執行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及負責外部審核及審定決算之審計人員,而非總統府相關幕僚人員。

起訴書所述犯罪事實,均僅為違反屬行政命令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將國務機要費分成「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之不合理認定方式所造成。會計人員是否遂行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職責之規定;行政院主計處是否遵守會計法規定,監督、指揮總統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務;審計部是否遵守審計法、決算法規定,翔實審定總統府之單位決算,均值深究。如檢察官起訴之理由正確,則可推論中華民國之主計制度及審計制度功能已蕩然無存,更值深究。

四、結論:

(一)國務機要費依法定預算編列科目,應全數照「機密費」規定執行。部分非會計專業人員被誤導,檢具發票申請列帳領款,雖不妥適,惟負責審核列帳及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均已核定列帳,依法應相信會計人員之執行權責,相關總統府工作人員應無違法之嫌。

(二)國務機要費審核列帳後支付之現金,其支付對象與個案金額為何,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意旨,應百分之百依據總統意旨辦理,檢察官應無權查證。

(三)五年來總統府單位決算,除民國九十五年度外,已由審計部審定並編製最終審定數額表在案,依法應百分之百尊重審計部之決算最終審定權,檢察官應無權推翻審計部已審定之總統府單位決算,本案應百分之百尊重總統之職權。

(作者為前交通部會計長、前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著有《會計審計法規研析》等多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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