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心聲

◎ 陳健順

近日因新北地院未於第一時間將襲警之嫌疑人羈押,而引發警界及民眾高度的不滿。個人從事法官工作二十餘載,對於對員警暴力相向之妨害公務行為,若犯行明確,向來只給到庭的被告二條路走,取得該員警之諒解,不然就要入監執行,所以,幾乎所有的被告於開庭後都會到警局向員警致歉及賠償,以取得員警的原諒,不過縱然如此,還是得面臨高額的罰款,因為被告既然敢公然對依法執行公權力的員警暴力相向,顯示其對國家法律體系的嚴重敵對,惡性重大,確有予以嚴懲之必要性。

砍警嫌犯吳姓男子。(記者余衡翻攝)

很多民眾會認為法院保障人權就是保障「壞人」的人權,那麼好人是否永遠都要吃虧呢?首先,所有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是否都是壞人?在審判實務上,這就是一個很難確定的事情,據一○四年度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有五千二百五十九人在地方法院被判決無罪,占全部有罪無罪總數二.九%,意即若無法官嚴格把關,每年可能約有五千餘人會被無辜處罰。

其次,保障人權是讓確定為壞人的人「罪有應得」、「罰所當罰」,不能因為顧及國家整體利益或滿足民眾對實現正義的渴望,而使所謂的壞人受到超過其原應負擔的刑罰(或原應無罪變成有罪),「犧牲少數人讓大多數人幸福」之所謂功利主義,已經被哲學界批判得一無是處,簡單而言,沒有任何人有義務(或被強迫)成為那些被犧牲的少數人,這是所有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最基本堅持。所以,奉行功利主義者,不是獨裁國家,就必然是非法治國家。近期無論是肯亞政府將經法院判決無罪並諭知遣返台灣的五名嫌犯,交由中國帶往大陸,或菲律賓政府在街頭屠殺民眾逾八百人等,均是例證。

「保障人權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因為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此不僅僅是法官的責任及義務,更是全體民眾應有的認知,否則,當脆弱的司法體系(法院)一再被恣意批判,導致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時,目前享有華人世界有史以來最高規格之人權保障標準的台灣人民,未來勢必要面臨最嚴苛的考驗,最後只能祈求上天保佑了。 (作者現任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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