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不是警察尊嚴問題

◎ 林書立

警察被砍早已不是新聞,但是犯嫌以「被開單失去理智」立即自行到案,法曹也立即裁定犯嫌「深感悔悟」、「特別權力義務關係」、「難以概括論渠將施暴於不特定公眾」等火星文,裁定卅萬交保,造成多名下班員警集體「路過」台北地院,則又寫下新歷史。

砍警的吳姓男子一度以30萬交保,引發大批員警群聚在新北地院外高喊「警察要尊嚴」。(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

看到這些新聞報導,我們實在難以噤聲。刑事司法系統包含的層面從立法、執法、判決、矯治,甚至處遇制度都必須瞻仰法曹的判決,尤其是維護刑事司法的「國家司法主權」,仍僅僅被視為是警察機關或個人的尊嚴問題。

執法人員執行的是國家的法律,站上第一線工作時,第二線、第三線的支持在哪裡?「特別權力義務關係」是國家賦予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與忍耐一般人無須忍受的特別義務,但是這種忍受不應包括攻擊與侮辱,因為犯嫌攻擊或侮辱執法人員,目的不是在侮辱執法人員的尊嚴,更不在侮辱個人,而是侮辱國家的公權力!被害的主要法益是國家公權力,企圖使執法人不願執法,癱瘓國家法治。然而,案件初始是這般不堪,偵辦到最後,也多變成執法人員個人的事,「沒有特別權力,只有特別義務」。

再來看看今年初在政府許諾要建立社會安全網時,最重要的恢恢法網補了?本案犯嫌自認被開單才失去理智,法曹難以理解的「難以概括論渠將施暴於不特定公眾」的文辭,更推翻了社會各界亟欲找出反社會人格的危害風險論點,因為法曹認為犯嫌不會攻擊一般人,只會攻擊執法的警察,而受攻擊的執法人員必須負擔較高的「風險環境」,這是警察機關的事?所以交保了?如此邏輯,則美國達拉斯襲警案,歐巴馬總統根本不用出席致哀。國家的司法主權人格都難以維護,如何談國際人格?

傷害與辱罵執法人員已經不再只是警察尊嚴問題,無法與時俱進的法律再不檢討,刑事司法系統自掃門前,則國家司法主權與尊嚴均蕩然!蕩然!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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