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健保醫師納勞基法? 慎重!

◎ 羅傳賢

衛福部宣布於四年內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政策目標即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條款。詎料,在尚未經勞動部公告前,包括保全、電資工會等數個勞團日前就因不滿責任制條款讓其勞工過勞,而向勞動部提出抗議並要求廢止之。

在勞基法責任制條款受到勞團質疑之際,醫界贊成與反對納入勞基法的呼聲,仍此起彼落,令人困惑。因醫療影響到民眾的健康權益,各界都需要再冷靜思考,勞基法表面上好像保障了醫師的工時,但醫療作業模式勢必因應調整,難免剝奪醫師創造職業差異化的機會,對醫療品質提升會有助益嗎?

醫師適用勞基法後,勞動部依勞動檢查法及職安法得進行勞動檢查,勞檢機構是依法定原則去檢視各行各業的工時模式,基本上不會考量個別專業的工作特性與倫理。如勞檢人員到醫院鉅細靡遺地追查,恐怕沒有一家醫院可以全身而退。醫院為因應勞檢的需要,恐會加諸許多管理措施,如上下班強制打卡等,這對追求專業自主及自由的醫師,是否真的能夠接受?

從憲法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保及公醫制度的意旨言之,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健保署與特約醫院是公法上的契約關係,其擁有特約管理及給付核刪權,健保署似為醫師的實質雇主。換言之,醫師為具準公法性質的工作者,與一般私法僱傭的勞工有異。

再者,因部分醫師需待在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或遇到傳染病及意外事件有大量病患時,都面臨急救責任與勞動人權輕重的困境,故其值班、待命、交接等工時及醫病比的認定,都屬公共利益的界定,由具醫療專業的衛福部及醫師社群代表來判斷,較符合功能最適原則。

健保醫師屬憲法公醫制度的一環,權益的保障不宜全仰賴勞基法。建議運用特別法優先的法理,於醫療法中設權益保障專章將實習、住院或主治醫師的工時上限、特殊延長工時、例休假、退休金、職業安全,及由醫師社群代表組成醫師勞動權益會嚴格監督等予以明定,最後安排過渡條款,使醫院與社會在新舊秩序的變革中避免造成過大的衝擊,並能作充分的準備,以為配套。(作者現任行政院人權推動委員、衛福部法規委員、勞動部法規委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