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問題不在發票 在法源

■ 劉文仕

探索總統夫人案的起訴書,可發現其論證有一個嚴重盲區:「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及其核銷,究竟是依據哪一個法律的什麼規定?」從法治的觀點論之,如果依法必須檢具「發票」核銷,哪怕只是一張發票不實,也可能是犯罪;如果依法不需要發票,只要存在符合預算項目支出的事實,即不管有多少發票有所出入,充其量也僅主計作業有無瑕疵問題,不應構成犯罪。

因此,「法律」要求為何,才是本案的關鍵所在,也是社會期待於司法機關應予釐清的焦點。然而,社會喧騰數月,一直爆料這個發票如何?那個發票如何?根本是本末倒置;而起訴書洋洋灑灑三萬多言,就這個部分同樣只有寥寥百餘字;尤其,所引用的唯一基礎是「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既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也沒有絲毫法理的闡明。作為一個嚴重影響一國元首聲譽的「司法」文書,竟完全看不到「法律」二字。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前身,是審計部於七十八年訂定的「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當時尚有審計法的依據。但九十一年,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為主辦機關後所訂定的「要點」,則只是一個行政規則,不但缺乏法律的授權依據,且如審計部官員所稱,預算怎麼編?怎麼報銷?完全由主計單位自行決定。

質言之,本案作為國家刑罰權依據的,是一個主計人員可以隨興調整變動的作業方式。姑不論這是否牴觸了法治國「授權明確」原則的基本要求,縱使認定該要點係屬會計法所稱「會計制度」的一環,而認為「申請支付款項,應…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第三點)有規範效力。然所謂「支出憑證」,依要點第二點規定,並不以發票為限,只要能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的收據或相關書據,均無不可。尤其,從目的解釋,本要點乃採實質主義,而非形式主義;換言之,重要的是事實的有無,而非憑據的形式,起訴書也持同樣的觀點。問題是,究竟哪些支出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原始憑據的內涵如何?為何國務機要費與其他機關首長的「特支(別)費」會有不同作業方式?

根據筆者過去在立法院與聞總統府組織法與其預算審查的經驗推測,這乃涉及「總統」在憲法上的定位問題。總統一方面是憲法上的機關,另一方面又是一種職務。作為一個機關,與總統「府」乃係屬不同的二個機關;作為一種職務,總統又是總統府存在的基礎。

有關總統(機關)因遂行總統職務所必要的預算,編列在總統府項下;因此,從總統「府」經費核銷的立場,所謂的原始憑據,有可能是總統府行政人員為總統購買的紀念品,也有可能是總統直接實施的慰勞、犒賞、政經訪視等事項;前者,才有發票的問題;至於後者,所謂的原始憑證,其實就包括總統的領據。

至於總統如何使用這筆經費?基於總統的崇高地位及其經費使用的特殊性,制度上都是本誠信原則辦理。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被釋字三九一號稱為「措施性法律」的預算另有誡命,否則任何排除以總統領據作為核銷單據的行政作業規定與實務做法,以為沒有發票就是違反要點規定,恐怕是因為誤解了總統的憲法屬性所致。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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