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當總統遇上檢察官

陳師孟

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豁免權規定總統免受刑事訴究,表面上的目的固在維護元首尊榮,深一層的用意則在避免元首因位高權重,反而無法受到平常心對待,無論判決結果正反,都難平息議論,既然訴究不能彰顯正義,乾脆立憲阻絕,這是檢察官在發動「國務機要費」一案的偵查行動前,應該有的警覺。陳瑞仁檢察官不去體察憲法用心,反倒研發出兩個「突破封鎖」的「撇步」:首先是在起訴時間上,認為可以先進行蒐證調查、先做出是否起訴的宣告,只要把真正的起訴動作延至總統卸任之後,就不算違憲對元首訴究;其次是在起訴對象上,認為可以擺明饒過總統本人,只辦第一夫人與總統辦公室部屬等共犯,就不算侵犯對元首的保障。以鑽法律漏洞、玩文字遊戲為能事,其實正是少數法律人「以文害義」的典型。試想在起訴書中對第一夫人、甚至元首本人一旦做出有罪的推定,再加上一句類似「總有一天等到你」的註腳,是維護了元首的尊崇、還是加諸元首待罪之身的形象?是對元首人權的保障、還是人格的凌遲?是讓元首得以繼續有效主政、還是迫使其令不出戶?由此觀之,整件事從檢察體系一開始分案調查就種下大錯,繼而檢察官約談總統是錯上加錯,公布起訴書更是錯得離譜。縱使總統本人基於即時洗刷嫌疑的心理,在遭人檢舉之初,表示願意放棄豁免、接受偵查,檢察體系也應該發揮自制、予以拒絕。

李子春首開傳訊惡例

其實檢察體系的「凸槌」,更早在二○○三年補選花蓮縣長時就已經發生過,也是涉及檢察官傳訊陳總統。那次民進黨籍的候選人提出「發放原住民部落頭目工作津貼」的政見,卻被國民黨陣營檢舉是一種「政策買票」,李子春檢察官遂將當時身為民進黨主席的陳總統列為關係人。所謂政策買票或政策賄選,在全世界民主國家聞所未聞,即使台灣的法律也找不到這個怪詞。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必然會開競選支票,也應該要開競選支票,因為這正是民主選舉制度的基礎,也就是候選人必須以其施政主張先向選民做訴求,進而尋求選票認同。半世紀前,美國權威政治學家道爾 (Robert Dahl) 有謂:「粗糙點說,所有政治競爭的本質都是政客對選民的收買 (bribe)」,這種形容或許過於露骨、甚至刺耳,但其真正的意義在說明爭取選票乃天經地義,討好選民不是一個髒字眼,而提出政見乃是最乾淨的收買行為。基本上,選舉政見或承諾是在選民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候選人賴以傳遞訊息以增進了解與產生認同的最佳方式,因此只要資訊的提供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逾言論自由的範圍,政見多多益善。設若支票開得荒腔走板,毫無可行性與可信度,徒然強化選民的負面認知;設若承諾過於偏頗,毫無公正性與衡平性,也只徒然招致顧此失彼、兩面得罪的風險。因此頭目津貼之議只需接受選票的公評,那來檢察體系指三道四、充當言論警察的餘地?可知李子春檢察官汲汲偵辦起訴該案,不僅有箝制言論自由的含意,還有妨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的副作用。不過這些民主初步的道理,也許對他而言太過深奧,責之無甚意義,我們要檢討的是約談謥統這回事。

從表面上看,總統以證人身分被約談,或許比起以被告身分被偵訊,程度上有差別,但就此案抽絲剝繭的話,就發現另有蹊蹺。原因在於提出「頭目津貼」的候選人,是由民進黨中央徵召出來,而陳總統做為負責徵召的黨主席,就與其所提政見無法切割責任;換言之,這個政見如果被判為政策賄選,就等於直指陳總統是賄選的始作俑者。可知檢察官拿來大作文章,明顯有「項莊舞劍」的用心,不僅企圖塑造罪在總統的印象,並且預留日後向上究辦的伏筆,與國務機要費一案頗有異曲同工之效。李子春檢察官見獵心喜的醜態,雖然被法院嚴辭駁斥,已經兩度敗訴,但自此成為在野陣營的座上賓、站上了街頭抗議的指揮車,倒也沒有白忙一場。我們遺憾的是,在如此舉足輕重的政治大案上,屢屢只見個別檢察官憑一己之明、為所欲為,「起訴」則聲名大噪、「不起訴」則默默無聞,該起訴而不起訴,是傻瓜,不該起訴而起訴,反正還有法院平反,也難怪「當總統遇上檢察官」要吃盡苦頭。

豈容一人自由心證?

個別檢察官旁若無人的行徑,如果說是因為司法中立要求獨立辦案,好像也不盡然,檢察體系從來就有別於司法體系,隸屬法務部,乃是行政體系的一環,本當有層層節制的官僚倫常與行政秩序才對,然而實際上我們看到的,卻是承辦檢察官一人的自由心證就算數,以致從各級檢察長、檢察總長、到法務部次長、部長等所有上級,對出爐的起訴書都好像視為禁忌、不敢置喙。最令人哭笑不得者,高檢署與地檢署兩位檢察長在提到陳瑞仁的起訴書時,居然表示只「改了幾個錯字」,彷彿由長官變成檢察官的秘書是理所當然。我們相信做為檢察官的上級,職責所在絕不可能只是起訴書的文字校對工作,而對起訴時機、起訴對象、起訴罪名、起訴證據、乃至於起訴後果,都抱持事不干己的態度。如果基層檢察官以上各級真只是幹些行政文書、分案輪派等閒事,既不做個別檢察官的督導指揮,也不介入個案的諮議決定,那養著整個檢察系統的上上下下又是所為何來?

以陳瑞仁所撰的起訴書為例,法務部的各級長官們難道不覺得這份文件代表法務體系貿然介入憲法的詮釋?即使確定要提出,不覺得應該對內容嚴加檢驗以求毋枉毋縱?不覺得所肩負的歷史責任與社會責任,遠比對個別檢察官的信任來得重要?而結果起訴書在檢察體系瀟灑走一回,竟然只是「改了幾個錯字」!如果這份起訴書已是無懈可擊,或許另當別論;但真是如此嗎?一份「貪污案」起訴書中,見不到嫌疑人在犯罪期間財產異常增加的數據,也見不到彼等匯兌脫產的證物,更見不到贓款可能下落的資料,在常識性的直接證據一律從缺之下,檢方逕以嫌疑人不願吐露部份資金流向或提供不實資金流向為由,大膽假設這部份就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就是詐領自肥。我們姑且不論總統「堅不吐實」的兩難顯然有其合理性,台灣秘密外交絕對有需要保密的成份,即使退一百步,這些都是無足採信的託辭謊言,檢察官也沒有道理憑著「偽證」就放棄「正辦」,進而宣告偵結。目前這樣的起訴理由無異於「有罪推定」,這樣的偵查方式也無異於科以當事人自白自清之責,加諸一般人民的話,會被認為是檢察權的濫權,對眼前動輒得咎的第一家庭就可軟土深掘?

更有甚者,陳檢察官提出起訴書的同時,洋洋以「深綠」及「改革派」自居,還提供媒體「英雄出少年」的私人照片為證,令人嘆為觀止。即使我們用最厚道的角度判斷,陳檢察官只想表達自己所受的心理煎熬超乎想像,起訴的決定也不是出於意識形態的對立,因此並非有意強化自己「大義滅親」的英雄形象,但他偏偏又公然把自己比成「揮淚斬馬謖」的諸葛亮,唉,這樣的表態,一方面不啻是對第一家庭及總統幕僚的傷口撒鹽,「連自己人都唾棄」的羞辱罩頂,另一方面也是對深信阿扁清白者的指桑罵槐,「背叛改革理念」的污水四濺。似這種不成熟、欠考慮的行事風格,是綠營的孔明還是阿斗,留待青史還原。

以平民之身證明清白

其實現在「未審先判」的傷害已然造成,「總統貪污」的印象積重難返,再回頭檢討檢察體系對第一家庭相關案件的處理缺失,似是無補於事,只能期待各方記取教訓。但是陳總統可以思考在下一回再面對陳檢察官時,仍然是要「總統遇上檢察官」還是「百姓遇上檢察官」。若仍是總統身分,在司法審理中受審的將是第一夫人與親密幕僚,總統雖以證人身分被傳詢,但主嫌的定位絲毫不減,徒然被視為躲在保護傘下苟存;若脫離總統身分,主動迎向司法,以平民之身證明清白,則可望杜悠悠之口。在這樣萬不得已的心情下,我有如下的建議:

(一)沿用當年蔣介石先總統「引退後復行視事」模式,宣佈在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

(二)同時檢察官正式起訴陳總統;由司法體系指派績優法官數名組成「特別法庭」,針對本案發動審理程序,一審定讞;

(三)惟上述審判必須於一年期間內終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若判決有罪,依法量刑,若判決無罪,陳總統即日復行視事至任期屆滿;

(四)依憲法規定,陳總統離職期間由副總統繼任代行職權;

(五)陳總統重新任命總統府資政若干名,組成「非常時期國政顧問團」,即日起積極參與國政研議,在副總統召集下,建立實質集體領導之運作機制;

(六)若司法體系以「起訴違憲」或特別法庭以貪污案「起訴證據不充分」為由駁回起訴,立即終止各節、回復原狀;

(七)以上各節與憲政體制或現行法規若有扞格,由立法院通過緊急法案排除後確認之,以符「依法進退」原則。

這個構想,當然不是在附和泛藍與泛紅陣營的無理取鬧,更不同於少數親綠人士或黨籍民代的落井下石;正相反,我們基於對總統的信心與對檢方的質疑,也基於對民進黨與綠營的疼惜,更基於對本土政權綿延的願景,不得不考慮暫時忍辱負重、委曲求全,把陳總統的個人進退抉擇置於大局為重的前提之下,以期藉著司法撥雲見日,至少在最後大選關頭能苦盡甘來。

很明顯的,在這個案子上,任何「遲來的正義」或許對當事人有其意義,但是若拖累了未來連續三場攸關台灣前途的選戰,正義的遲到就是不可承受的重與痛,我們有其他選擇嗎?

(作者陳師孟為前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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