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經濟水域不經濟

◎ 楊宗鑫

戰後關於海洋的國際法,原係在一九五八年日內瓦會議所通過的「領海及毗鄰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漁業與生物資源公約」、「大陸礁層公約」,但因之後又有許多亞、非國家紛紛獨立,這些國家不認同四公約的代表性,因此聯合國在一九七三年再次召開會議,各國在一九八三年達成共識,成為今天大家熟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在一九九四年締約國足額後生效。

在日內瓦海洋法體系下,沿海國僅能針對陸地自然延伸的大陸礁層主張海床及底土上的經濟利益,大陸國延伸較廣、島嶼國延伸較狹,所能享有經濟利益自然有所不同;海洋法公約則首次出現了專屬經濟區的制度,即各國均可主張自領海基線起算二百浬的經濟水域,並在此範圍內享有海床、底土及上覆水域的經濟權利,若大陸礁層延伸超過二百浬者,另可主張延伸範圍內海床及底土的權利。

海洋法公約以人為方式將專屬經濟區一律劃為二百浬,使得無論大陸國或島嶼國所享有的權利一致,表面上似乎公道均等,卻也讓過去許多毫不起眼的小島成為各國必爭之地。

大陸礁層制度在海洋法公約下則成為專屬經濟區的配套品,僅在大陸向海底自然延伸超過二百浬時才能發揮補充作用。刻意忽略大陸礁層存在之自然地理現象、改以人為方式做齊頭式規範的結果,讓小島的重要性大為提升,因為無論面積多小,只要能佔有一座島嶼,就可以主張與其他國家平等的經濟水域。

在海洋法公約生效前,國際間並非不存在因島嶼主權歸屬所引發的衝突,例如俄羅斯與日本之間的南千島群島/北方四島之爭、南韓與日本之間的獨島/竹島之爭、英國與阿根廷之間的福克蘭群島之爭,但這些爭端多半是為了島嶼本身的戰略價值或自然資源,而非其所附加的經濟海域利益。看似公平的專屬經濟區,竟演變為國際衝突的新導火線,應該是當初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所料想不到的吧!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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