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那兩首歌的人權與品味

■胡元輝

羅大佑歌曲事件引發各界爭議,從公視是不是政府或政黨所養的「老鼠」,到公視是不是應該禁播批判政治的音樂創作,涉及層面甚廣。對公視未來發展而言,如能透過這些爭點釐清其應有定位,實屬好事,亦為公視同仁所祈願。

惟,眾多爭點的答案不辯已明。徵諸公視法的立法精神,乃至世界各國公共電視的實證,吾人皆可清楚發現,公共電視不是政府電視或政黨電視,公共電視當然也就不應對具有政治訴求的音樂創作均予迴避。但是,這樣的結論並無助於解開羅大佑歌曲事件的癥結,問題的核心其實是公共電視究竟宜不宜播出羅大佑歌曲中具有人格侮辱之嫌的兩首歌曲?

公視在檢討羅大佑歌曲事件時,清楚地區分人權與品味的兩個層次。就品味層次而言,公視播出各類獨立創作者或地下樂團的作品,不但可行亦屬必要。儘管有許多觀眾可能質疑這些歌曲「離經叛道」、「品味低俗」,但是給予不同類型音樂創作多元均衡的發表機會,不僅是公視法所明訂,也是公視藉由包容「少數」或「異端」,以保障社會開放與進步的重要功能所在。

當然,品味的標準何在,是不是所有形式的音樂創作或藝術演出都適合播出,其實,世界各國公視均訂有準則。例如,公視制度的代表者 - 英國BBC,在它所制訂的製作人守則(Producers' Guidelines)中,就認為在藝術與戲劇的表演中不應出現詆毀、殘酷的羞辱或鼓勵殘酷行為。加拿大公視CBC在它的新聞原則與實踐(Journalistic Standards and Practices)亦指出,節目中不該使用褻瀆或會觸怒廣大觀眾的語言,因為電視節目的觀眾包羅廣泛,對於好品味的認知各不相同。

可是,羅大佑歌曲引起公視內部反覆討論的並不是品味問題,而是人權層次的問題,亦即涉及人格與名譽的侮辱或誹謗。我們都了解,音樂創作者有其政治訴求是相當自然的事,可是強烈攻擊特定個人的人格(包括以不堪的狗行為來比擬人,以武斷的騙子來稱呼人),不只有觸犯法律上的人格權之嫌,也與公視法所訂公視「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之尊嚴」(第十一條)、「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第三十六條)相違。

人權有法律底線與道德追求兩目標,如以道德追求而言,公視在維護人性尊嚴上甚至還可以懸諸更高的理想。但一如品味問題,公視在道德與品味的標準上雖然應抱持開放心胸,避免形成以主觀價值封閉多元空間的後果,可是公視製播節目仍然不能不有標準,特別是攸關人的基本價值的人權問題。

公視研發部在搜集世界各國公視處理類似問題的經驗時,找到一個近例可資參考。年前,反戰立場鮮明的歌手喬治.邁可(George Michael)受邀上英國BBC的音樂節目作現場演出,由於邁可打算穿著印有「反對戰爭、布萊爾(註:英國首相)滾蛋」(No War, Blair Out)的T恤上場表演,結果為BBC所拒。BBC的立場是請他演出是要讓觀眾欣賞他的音樂才華,而非給予政治態度的表達舞台。何況,BBC若要播出反戰觀點,也必須給予其他觀點公平機會。

BBC對於歌手與政治訴求間的「敏感」,或許可為台灣爭議中的羅大佑歌曲事件,提供一個省思的憑藉。(作者為公共電視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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