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換個檢察長辦馬案?

◎ 吳景欽

檢察體系人事大調動,其中最受矚目者,即是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更替。而如此的調動,是否會影響前總統馬英九的案件偵辦,也成為關注焦點。

法務部政務次長邢泰釗將調任為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檢察官雖隸屬於法務部,但依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針對犯罪之訴追須依法獨立行使,僅有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才可對具體個案為指揮與監督。這也代表,法務部長雖形式上為檢察官的上級,卻無權對其下指導棋。惟法務部長畢竟握有檢察體系的人事權,仍可藉此等權限來間接影響個案訴追。

如北檢對馬前總統所涉案件,遲遲不為傳喚,將檢察長換人,或許可改變此氣氛。尤其檢察長依法官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只要是涉及犯罪偵查與起訴,皆可以書面附理由對下級檢察官為命令,甚至於偵查怠惰或不周之情事,亦可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或直接由自己偵辦。凡此種種,正凸顯出檢察長對於個案訴追的實質影響力。

只是檢察長的指揮監督權,並不能逾越法律之界線。如以九月政爭所衍生出的馬前總統洩密案,由於立委柯建銘已自訴,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檢察官自不能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三條第二項,將案件一併移送法院。故就此部分,並不會因檢察長的轉換,致有所改變。

比較值得關注者,或許是大巨蛋案,隨著檢察長換人,或可督促承辦者積極調查。惟此案最關鍵的權利金免除,是否是由馬市長所親自拍板,仍待事證之釐清。即使查有此事,但關於BOT的權利金,根據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一條,只言明屬契約應記載事項,卻無明文上、下限。故要說此等免除,就屬明知違背法令致觸犯圖利罪,實也有其困難。

更糟的是,由於圖利罪不處罰未遂,故將來北市府若是與遠雄終止,抑或是解除契約,都不免陷入長期的訴訟求償,大巨蛋就無啟用與營利可能。則在無人可得利下,就算馬前總統有種種圖利遠雄之舉,也將因此成為未遂,致屬於刑法不罰的行為。如此的結果,恐也非換檢察長所能解決。更值深思的是,若任何案件的訴追,都得靠換檢察長才能啟動,這又是何其無奈與悲哀之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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