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怠於訂定相關消防規範 八仙塵爆應國賠

◎ 黃仁安

104年6月27日,新北市八仙樂園因出租場地舉辦「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發生塵爆意外,並釀成15死486傷的重大事故。八仙樂園於此次意外後停業閉園至今,而行政院亦宣布全面禁止舉辦所有粉塵的相關娛樂活動。一年來我們看見醫療團隊鼎力救援、協助傷者復健,傷者的堅強意志使他們漸漸康復,所有努力不懈的畫面都令人動容。然而復健之路漫長,傷者又大多是年輕人,他們未來需要面對的醫療復健相關費用與所有生活及家庭照顧成本等等龐大的費用應從何而來?又是誰該對這次事故負最大責任?

刑事方面,主辦單位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呂忠吉,被第一審法院士林地院判處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而場地出租者八仙樂園雖未起訴,然亦已進入再議程序並重啟調查。民事方面,被害人雖求償209億,但呂忠吉名下無財產,今對八仙樂園及其負責人假扣押財產約七億多,然而八仙樂園於此事件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等問題仍有疑慮,傷亡者及其家屬極有可能求償無門。到底何人應負責給社會及受難者一個交代?政府機關難道毫無責任?

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明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同條第2項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管理之,而內政部在八仙塵爆事件後,於104年7月10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函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知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依此函令得知,消防主管機關依消防法之授權,本應針對此類可燃性微細粉末(如本次意外之corn starch)所進行的活動應「不予許可」,然主管機關卻於發生八仙事故後始公告禁止,其對可燃性微細粉末之危險性是否認知不足,未將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納入管制而發生憾事?惟此種認知不足是否應當?

依據 1995年日本化學安全研究部於第28次安全工學研究發表會發表之「可燃性微粉體(combustible fine powders)的最小著火能量測定」一文中,特別提及「關於粉塵爆炸之預防,排除著火源係重要關鍵,而判斷該微細粉末是否為可燃性粉塵的基準為『此粉塵的最小著火能量與發火溫度』」,此論文亦針對各種可燃性微細粉末進行著火能量測試,並提供測試方法。再者,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6、17條,亦分別規定有積存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場所應設置有效排粉的安全設備。

由此可知,可燃性微細粉末的危險性問題並非現在才有,國外亦有此類的研究,而我國主管機關雖被消防法第14條授權對於此類易致火災之行為應訂定「不予許可」之規範,卻怠於訂定,進而釀成如此大的災難而造成傷亡者及其家屬痛苦不堪、經濟損失、醫療資源消耗及社會動盪不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主管機關自應對於其被消防法授權但卻怠於訂定相關規範負起國賠責任,不該再將所有過失責任僅推向呂忠吉與八仙樂園,而迴避身為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義務。況基於衡平原則,受難者處於弱勢地位,面臨傷害與損失的鉅額費用問題必定無所適從,國家自當扛起最大責任給社會、受難者及其家屬們一個交代,並應以此意外為鑑,徹底檢討消防安全相關法規是否尚有疏漏應盡速予以修補。

(作者現任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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