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詐欺氾濫,核心在司法系統失能—以藝術世紀詐欺案為例

◎ 魯直

根據警政署統計,2023年台灣共受理3萬7984件詐欺案件,較2022年的2萬9702件增加了8282件,增幅約28%。台灣社會可說詐欺橫行,其中以投資詐欺最多。然而,這十餘年來,台灣最大的藝術詐欺案,卻是全球華人藝術網詐騙台灣五百多位最知名藝術家的終生著作權及終生藝術經紀權。

「全球華人藝術網」遭控以申請文化部補助為名義,要求藝術家簽署授權文件,卻夾藏「賣身契」,圖為2018年10月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帶著數十名藝術家至台北地檢署提告。(資料照)「全球華人藝術網」遭控以申請文化部補助為名義,要求藝術家簽署授權文件,卻夾藏「賣身契」,圖為2018年10月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帶著數十名藝術家至台北地檢署提告。(資料照)

位於台中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藝網公司」),在2009年成立。2011年,馬政府執政時期,為了紀念建國一○○年,當時的文建會有一個紀念建國一○○年的補助計劃,華藝網公司的負責人林株楠,向當時的文建會提案「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要為全台灣的一○○位藝術家寫傳記,並為每一位藝術家上網五張代表作,文建會乃補助該公司新台幣100萬元。

華藝網公司利用文建會的補助公文,找業務員與全國知名的藝術家連絡,以該公文取信於藝術家,說要為藝術家寫傳記,並把畫作上網,需要藝術家簽同意書。然而該同意書的內容,卻是藝術家一生的原作,以華藝網公司及其負責人林株楠為專屬的販售代理人,並且藝術家一生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其負責人林株楠。如果藝術家個人未經華藝網公司代理私自賣畫,應給予華藝網公司及負責人林株楠四成的價金。這樣的同意書,至少有150位藝術家簽署,而且因為華藝網公司刻意不讓藝術家就該同意書留底,藝術家一直不知道自己曾簽署這樣的賣身契同意書。

2015年及2016年,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食髓知味,利用其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基金會)和文化部合作,要出版年輕新銳藝術家的藝術作品特輯,仿照2011年的作法,又派業務員與幾百位知名年輕藝術家簽署類似的賣身契同意書。

2020年9月文化部召開記者會針對華藝網涉詐騙事件發表聲明。左起律師林信和、藝術家杜忠誥、劉國松、文化部長李永得、藝術家吳炫三、陳瑞鴻、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蔡坤霖。(記者凌美雪攝)2020年9月文化部召開記者會針對華藝網涉詐騙事件發表聲明。左起律師林信和、藝術家杜忠誥、劉國松、文化部長李永得、藝術家吳炫三、陳瑞鴻、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蔡坤霖。(記者凌美雪攝)

2014年,華藝網公司因為誹謗知名藝術家劉國松,劉國松的律師在華藝網網站發現有劉國松的517張畫,劉國松乃向台中地檢署告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違反著作權法。林株楠向檢察官說,他有劉國松的同意書,但這是他的營業秘密,只能給檢察官看,不能給劉國松看,檢察官竟然同意了,在劉國松完全不知有同意書的情況下該案被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雖然劉國松提再議而發回,但是最終檢方還是因為有該同意書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劉國松對華藝網公司提起侵害517張畫作著作權損害賠償訴訟,在交換書狀中才發現該同意書內容,於是劉國松又提起確認同意書權利不存在之訴。該二案,民事訴訟經過八年的訴訟,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最後才判決確定劉國松勝訴確定。

由於劉國松民事案,經法院向文化部發函調閱華藝網公司申請補助相關資料,劉國松的律師閱卷及詢問證人華藝網公司業務員,才發現全台灣有數百位藝術家遭遇與劉國松近似,於是藝術家集體向文化部陳情,並召開記者會,監察院也介入調查。文化部並對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及相關業務員以詐欺得利罪移送檢方偵辦。而同時華藝網公司對劉國松及黃磊生的下游畫廊進行數十件的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連總統蔡英文都因為兼文化總會會長,展出劉國松的畫作,就被華藝網公司告違反著作權法。另監委劉德勳在對文化部的糾正文中提到該同意書是「終身賣身契」,就被華藝網公司告誹謗。

這個案子最後有512位藝術家正式對華藝網公司的負責人等提出刑事告訴。2019年8月22日,檢察官正式對華藝網公司的負責人林株楠及相關業務員提起詐欺公訴。然而到了法院,卻直到2024年12月才作出判決光第一審就花了五年又四個月時間。其間,不是密集開庭,有時一年才開兩、三次庭。藝術家一直向文化部陳情,文化部並開兩次記者會,而且部長也寫信給司法院長請其督促法院儘速開庭使藝術家安心,但是都沒有效果。

華藝網負責人林株楠。 (取自臉書)華藝網負責人林株楠。 (取自臉書)

由於華藝網公司的負責人林株楠在2024年10月死亡。台北地院刑事庭最後就華藝網公司的負責人為不受理判決,其他華藝網公司的十個業務,除了一個已經認罪的被告被判緩刑外,其餘的有四人被判無罪,五人被判不受理。而且藝術家最關心的同意書下落,法院完全沒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這個案子在法院審理五年四個月內,公訴檢察官就換了五個法院卷宗上萬頁,每個新來公訴檢察官都要重新瞭解案情,甚至法院判決後,藝術家想要聲請檢察官上訴,也是由另一個全新的檢察官(第六個)承辦,這是一個有問題的司法制度。這十個被告,一共有十一個律師,而藝術家沒有幾個請得起律師,即使有少數幾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在法庭也很少有發言的空間,只能依賴一個常常更換的公訴檢察官來撐場面,看了令人辛酸。

依照刑事妥事審判法第7條的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原則上應減輕其刑。這個案子光第一審就拖了五年多,對被告完全輕縱,對無辜的藝術家完全沒有交代。台灣的詐欺氾濫,不是沒有原因的。

(作者為律師、政治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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