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司法科學研究院不應這樣設

◎吳景欽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之議題,決議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而法務部正計畫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改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卻嚴重違背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之議題,決議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資料照)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之議題,決議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資料照)

根據目前組織法草案,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乃設於法務部之下,就屬行政組織的一環,致不可能具有獨立性。尤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明顯是以司法鑑識與鑑定為核心任務,則於刑事鑑定之現況,對於公機關鑑定,總存有公正性、中立性之質疑,則在其總攬司法鑑定與鑑識下,就可能出現獨占化、集中化現象,致使已經失衡的當事人地位差,更為嚴重。

根據目前組織法草案,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乃設於法務部之下,就屬行政組織的一環,致不可能具有獨立性。(資料照)根據目前組織法草案,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乃設於法務部之下,就屬行政組織的一環,致不可能具有獨立性。(資料照)

如在今年五月生效的刑事鑑定新制,已允准被告可向檢察官、法官請求鑑定,甚至在審判中亦可自行委請機關鑑定,即帶有抗衡公鑑定,並因此達於武器平等之目的在。尤其在過往,囑託醫院、學校、機構等的機關鑑定,往往僅以書面報告替代出庭,除審判者無法直接訊問外,也侵害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權,致為人所詬病。

故為解決此問題,新制即在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仍以真正實施鑑定者出庭為原則。惟依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亦可僅提書面而不用出庭,就使原則有變例外之風險。

因依目前規劃,司法科學研究院,除保有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事務外,還增加複鑑、覆審之權,定義不僅未明,且到底在何種情況可為發動、可否救濟、法律效力如何等等,皆付之闕如,就等同空白授權給法務部自行補充,致使其職權無限擴張。更糟的是,一旦此組織法通過,就等同是依法令執掌鑑定業務機關,其所為的鑑定、鑑識、複鑑、覆審等,就可僅提書面報告毋庸出庭,致無從受到任何檢驗之可能性。

總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的設立,既使刑事司法的天秤嚴重傾斜,亦使公鑑定的權威效應更為強化,肯定不利於真實發現,甚至是冤罪的平反。故為避免步入如此的境地,就不應將司法科學研究院設於任何行政機關之下,而應是往獨立的法人化為前進。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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