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勞動部與銓敘部重視公部門基層人員的勞動與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機制,釐清法規適用狀況,也期待公民社會共同關注並支持公部門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資料照)
◎鄭雅文、黃怡翎
日前貴報讀者張先生投書(籲請保障監所管理員健康,8月23日),指出監所管理員面臨工作場所高溫、值勤制服不透氣、廁所規劃不良、人力不足等問題,呼籲法務部長官重視基層監所人員的職業健康保護。我們認同該文訴求,並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公部門基層人員的勞動與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機制。
隨著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政府為了爭取民眾支持不斷擴大公共服務,也時常要求基層人員以便民、親切、效率的態度為民服務,然而在行政人力與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基層人員過勞問題普遍。張先生的投書指出,監所人員必須輪值日夜班,在管理受刑人過程中容易遭受挑釁甚至攻擊。
上述經驗,也呼應國內外許多職業健康調查研究的發現,指出執行強制性規範的公部門人員,包括警察、監所人員、勞動檢查員、環保稽查人員、食品安全衛生稽查人員,是職場暴力的高風險族群。我們在新冠肺炎發生後進行問卷調查與訪談,也發現公衛人員在執行疾病管制工作過程中,容易遭受民眾謾罵與騷擾,成為極大的心理壓力來源。此問題在美國尤其嚴重,已成為公衛人力流失的危機。
我國有關公部門基層人員的工時與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法制相當複雜:(1)正式公務員的工時與勞動條件,由《公務員服務法》規範,職業安全衛生事務由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訂定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規範;(2)約聘人員屬專業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但似無明確工時規範,職業安全衛生事務亦無明確的對應法規;(3)約僱人員屬事務人員,其聘用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而其職業安全衛生事務由《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4)約用及臨時人員則比照一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
如前述,同一個行政機關,會依據工作者身份適用不同法規,而這些法規的內容本身有差異。例如在工時方面,《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而《公務員服務法》在2022年修法後始納入工時規範,規定公務員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為60小時。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職安法與安衛辦法有相似規定,但前者由勞動部門的勞檢機制負責監督,但適用銓敘部相關法規的人員並非勞動檢查監督範圍。在職業傷病補償方面,一般勞工可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的指引判斷是否罹患職業病,並依據2021年通過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進行認定及補償救濟,然而不適用勞基法的公部門工作者一旦出現職業病,僅能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等規定,且僅在出現重大事件如因公殉職或遇險罹病才能獲得撫卹或慰問金,亦無完整的職業病認定機制。
呼籲勞動部與銓敘部重視公部門基層人員的勞動與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機制,釐清法規適用狀況,也期待公民社會共同關注並支持公部門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作者為臺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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