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獨厚精障免死 憲判衍生的遺憾

◎ 邱子安

死刑合憲性解釋的世紀判決出爐,大致上大法官沒有自居立法者,動手調整整體死刑制度,僅針對被聲請的罪名,作成十七項主文,加上諸多程序要求,達到了基本權保障與尊重主流民意之間的平衡,很值得肯定。然而,判決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在犯罪、就審、執行階段皆免死刑。這個部分,不但在解釋方法上值得商榷,造成的政治衝擊,民意的不滿對司法又無可奈何,反讓原先司法內部分工就能解決的問題擴大,頗為遺憾。

網路鄉民一直有個都市傳說,認為台灣法官特別優惠精神障礙者,只要以此辯護,保證獲得免死金牌。鄉民的認知和司法的實務,本有很大的差距。台南殺警案的林信吾就是典型例子,原告主張其有重度的酒精使用障礙症,法院沒有否認這點,但認為過度酗酒與犯罪當下是否因而辨識能力下降,是兩碼子事,依舊判死。唯在此次憲法判決後,在多方面恐造成嚴重衝擊。這些衝擊大法官不用直接承受,普通法院法官卻難閃躲。

其一,有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主文第七至九項,「在台灣有精神疾病就可以逃過死刑」,再也不是認知背景不同的鄉民傳說,而有確實的白紙黑字為證。其二,大法官不用直接面對民怨民憤,今後審判的各級刑事合議庭卻要承受,被害者或家屬不會、也不用體諒憲法庭與普通法院之間的分工。家屬不平公開發聲、民憤擴散,法律人則再也不能託辭個案案情不同、不同法官認知不同。大法官讓一個原先司法系統內專業分工,可以化解的問題,上升成整體制度缺陷。其三,大法官的論據,主要是無責任即無處罰,但刑法減、免責任情形甚多,若精神狀況能獲免死,瘖啞人(聽覺、發聲障礙)甚至其他障礙,為何不行?在規範審查制度和整體意義關聯學說之下,就算沒有聲請人主張,違憲審查仍可納入,大法官終歸難以逃避獨厚精障的質疑。

當然,大法官更不能大筆一揮一網打盡,把低齡或高齡、其他障礙、依法或業務上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刑法第十八條至第廿四條),統統宣告必須免死。那樣一來,就脫離了本判決只處理有聲請的罪名,未自居立法者制定制度的美意了。以此觀之,更可以說獨挑精障免死,是謹守分際的這號憲法判決中,惹人注目的恣意之筆。

(作者是文字工作者)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