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律與民主自由不是共諜最後的避風港!

邱志偉

18世紀著名的英國作家約翰遜(Samuel Johnson)曾說:「愛國主義是流氓最後的庇護所。」(Patriotism is the last refuge of the scoundrel.)這句話長期以來,是作為胡作非為者,最有力的反駁,不管是早年戒嚴時期,還是中共當前在中國國內玩的手法,都完全合乎這段話的範疇。但今日民主台灣,有一群人,卻總是躲在嚴格的法律規範下,假民主自由大旗,行破壞國家主權、傷害國家安全的壞事,又總能一再獲得輕判。如今,台灣對於共諜的處置,比貪汙還輕微,甚至檢方必須以貪汙起訴才能重判共諜,令國人相當失望,這樣的現象絕對必須扭轉!

例如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因為涉嫌占用公家要價約8000元的洗衣機作為私用,近日遭到金門地院以占用公用財產罪重判12年。當然,我們都絕難認同貪汙的行為,也反對侵占公用物品,但是以少將薪俸,約8000元的洗衣機是否為巨大的貪念,因此要重判12年。相較共諜案,多數都判決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在軍中觀點來看,這樣的審判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甚至是否暗示軍職人員,當共諜比較划算的錯誤指引?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因涉嫌占用公家要價約8000元的洗衣機作為私用,遭重判12年。相較共諜案,多數都判決緩刑或可易科罰金,這樣的審判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甚至是否暗示軍職人員,當共諜比較划算的錯誤指引?(本報資料照)

以最近一審判決的前海軍少將夏復翔遭中共勢力吸收案,作為退役將領,不思國家安危,竟然於2014年至2018年間長期為中共招待我國將領赴中,跟中國的統戰組織「黃埔軍校同學會」裡應外合,招待我國10多位退將,並涉嫌宣傳許多對我國忠誠有害的理念。沒想到,即便《國家安全法》第七條之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其實條文法律效果極重,但依然在法官認定上,不認為屬於發展組織行為,只能依未遂犯判處5個月徒刑,而且得易科罰金。

我想從國人的角度都可以判斷,一台約8000元的洗衣機,造成國家安全的危害較重,還是長期利用軍中封閉組織特性,以及前後學長學弟制等同袍情誼觀念,將我國退將一位位的引入虎口,站在國家法益的角度觀之,誰才是帶給國家最具體的危害?縱使,站在民主自由交流的層面思考,不等於民主自由就是共諜最後的避風港,更不等於可以肆無忌憚的以交流之名,卻製造敵我不分的錯亂印象。根據學者統計,歐美等國涉犯間諜案者,平均刑度都在十多年,反觀台灣經常能夠易科罰金,此等錯誤現象必須盡早撥亂反正。

當前我國實務審判上,遇到共諜案相關問題時,還經常遇到認定上的困擾。例如某間特定公司、特定人是否為中國黨政軍機關?甚至某中共吸收我國外交人員的官員身分,必須由國台辦認定的荒謬現象。民進黨諸多委員,以及學界許多代表們已經呼籲多年,針對共諜案問題,除了審判專庭外,法官在量刑上必須考量國家安全的憂患意識,並且應當將中共政治的洗公司、境外人頭等實務操作觀點,納入審判當中。

必要時,司法機關也可以請中共研究的相關學者提出鑑定意見,以維護我國國安審判的品質,不要再出現軍方案件有重判侵占洗衣機、縱放共諜組織領頭羊的現象。不只傷害國人對司法的印象,更對我國國安防範形同虛設,讓我國盟友甚至以為法律與民主自由,已成共諜最後的避風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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