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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什麼是羈押?為何台南殺夫案會「無保釋放」?

刑事案件發生的時候,在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先經由檢方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起訴後才會進到法院進行審判,最後才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不過不論是檢方偵查或是法院審理時都必須要花費一定時間,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串供等等影響偵查判決的行為,而先限制其人身自由,這就是「羈押」。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在台南傳出一起殺夫案,起因是王姓女子長期遭受丈夫陳男的家暴,一日在爭吵後王女看見躺在床上睡覺丈夫後情緒失控,先拿熱水潑醒陳男後再以水果刀刺進右胸。陳男雖然隨即奪門而出,但拔刀造成血流如注,就算社區主委也在第一時間報案,最後仍傷重不治。

台南地檢認為王女涉犯殺人罪,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不過法院認為王女不服羈押條件駁回檢方聲請,並將王女無保釋放。

32歲王姓女子(中)涉持菜刀殺夫。(民眾提供、資料照,本報合成)

羈押這個程序的意義到底是什麼?為何王女犯下重罪卻被釋放?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羈押的條件

當刑事案件發生的時候,在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先經由檢方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起訴後才會進到法院進行審判,最後才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不過不論是檢方偵查或是法院審理時都必須要花費一定時間,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串供等等影響偵查判決的行為,而先限制其人身自由,這就是「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若有以下三種理由才能羈押: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原本第三款只有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過在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認為該款該限縮解釋後,在2017年修正為現行條文。就算所犯的是重罪,還是必須要有逃亡、滅證、串供等疑慮才能羈押。

另外大家也很常聽到的「預防性羈押」則是規定在刑訴第101-1條,與為了防逃及保全證據的「一般性羈押」不同,它的目的在於「預防危險」。該條規定,對於像放火、性犯罪、竊盜、詐欺……等等,立法者認為對於這些有可能反覆實行犯罪或對社會有高度危險性的犯罪嫌疑者,得羈押之。

羈押的替代方案

由於羈押會對於人身自由造成極大的侵害,為了防止檢察官恣意濫用,所以一律需要經由法院同意的「法官保留原則」,這也是為什麼會有「聲押」這詞,因為完整的意思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且由於羈押會嚴重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只能作為最後的手段,所以法官必須以比例原則進行嚴格審查。不然應該要以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方式作為防逃及保全證據的替代手段。

交保:被告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確保之後案件審理時能確實到場,作為不為羈押或者停止羈押的條件。若之後被告逃亡(俗稱「棄保潛逃」),則保證金將會被法院沒收。

責付:由被告的親屬、辯護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其他有聲譽信用之人,擔保會督促被告按時出庭。

限制住居:法院限制被告的活動或居住範圍,並必須按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確保被告待在限制的區域。

羈押≠有罪

從上述可知,羈押只是一種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的方式,與是否起訴或犯罪是否成立皆無直接的關聯。反過來說,就算交保換取一時的自由之身也不代表就會無罪,只是改用保證金保證自己不會逃跑而已,案件仍待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

回到這次的台南殺夫案,雖然王女犯下殺人重罪,但因為她在接受警方詢問、檢方偵查時都相當配合,不但坦承犯罪也沒有任何卸責的行為,因此法院認為王女並無逃亡或任何串、滅證之虞,直接請回。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什麼是羈押?為何台南殺夫案會「無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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