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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身分證一定要載明各種資訊嗎?

國民身分證上的資訊到底該登載到什麼程度才不會過度侵害隱私權?這次高等行政法院總算是開出了第一槍,內政部近幾年也在研擬換發新身分證,隱私權的問題也勢必要與民眾取得一定共識才行。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到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時,要求新的身分證上不要有性別、戶籍地址、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照片等資訊但遭到拒絕,經訴願也不被受理後男子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上有些資訊沒有登載的必要,所以准予換發為「不含原告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記載事項」之國民身分證。有什麼原因呢?一起來看看判決書寫了什麼吧!

圖為有效證件示意圖。(資料照)

釋字第603號:隱私權

法院認為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的意旨,為保障人性尊嚴與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個人隱私資料不受他人侵擾及自主控制的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所保障,就算在政策上有公益之必要,仍不得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所以就算戶籍第56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且人民經常利用國民身分證辦理戶口、投票、辦理補助……等等事項,對於人民而言已經是日常生活用來辨識身分且不可或缺的文件,但仍不得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行使造成過度侵害。

戶政事務所雖然稱,國民身分證的資訊「有助個人身分辨識之全面性」,不過法院提到,其實身分證並沒有「形成」國民身分的效力,只是用來提供辨識個人身分,所以重點應該是在於能正確判讀身分的功能。且戶籍法第75條僅針對「偽造、變造或冒用身分證等有礙其真正性之行為」訂有罰則,如果自己在身分證上進行遮隱則沒有禁止或有相關裁罰,代表立法者也認為不會因為身分證上減少部分資訊就導致無法正確的進行身分辨識。

因此法院認為,由於父母的姓名、配偶的姓名之登載,僅屬於「間接辨識資訊」,並沒有需要一併揭露姓名資訊、造成資訊隱私權妨害的必要,而違反比例原則;而兵役之役別甚至被認為與辨識個人身分之效用毫無關聯,因此法院判決上述幾種資訊皆無須登載於身分證上。

有特殊情況才得不列印照片

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就身分證記載的項目有所規定,不過僅在同法第2項特別提到「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那什麼情況才屬於特殊情形呢?根據內政部解釋為「因宗教因素、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特殊情形,臉部特徵包覆致不願或無法辨識人貌而言」。

法院認為陳男非屬於上述「特殊情形」,且相片為辨識個人外觀的重要特徵資料,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縱然相片有可能因為長時間未更換導致比對可靠度降低,還是可以透過促請更換之方式解決。由於不認為有其他損害較少且能提供相當辨識度的手段,所以認為登載相片仍未逾越必要之程度,駁回陳男此主張。

其他被法院駁回的部分還有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及戶籍地址。法院認為性別依社會通念仍屬辨識正確身分所必要資訊;認為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均具備一身專屬性之個人識別效用,在身分查證或護照等證件上亦作為辨別資訊之一,且出生地又是以較寬泛之區域為記載,並未對隱私權有過度妨礙;就戶籍地址則提到「就一般事務往來亦屬常見取用之身分辨識資料」所以符合欲達成的目的且未產生過度侵害而符合比例原則。

國民身分證上的資訊到底該登載到什麼程度才不會過度侵害隱私權?法操認為性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址等資訊,由於在現代社會與個人的連結性降低,或許也可以屬於不需被登載的「間接辨識資訊」。不過這個其實已爭論許久的議題,這次高等行政法院總算是開出了第一槍,內政部近幾年也在研擬換發新身分證,隱私權的問題也勢必要與民眾取得一定共識才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身分證一定要載明各種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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