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經濟部管制陸資打假球?

◎廖義銘

109年8月12日,經濟部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之規定,以大同公司之董事會存有「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事為由,許可市場派股東(可欣同公司與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集大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此一舉措,除違反法律規定之外,更形成資訊安全之破口,影響國家安全至鉅。

經濟部於新聞稿中指出:「大同公司回復意見及對外聲明,迄今仍堅稱:於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無違誤,表決權之限制或無表決權,係屬股東會主席之指揮權限。又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惟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從其陳述中可以知悉,經濟部主要係以大同公司派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與股東會開會事宜係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為由,而認為大同公司之董事會已存有「不為召集」之情形,並進而許可市場派之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

經濟部。(資料照)

然而,經濟部此許可,應存有事實認定之違誤。因為,大同股東會召集之後,公司將不符合法令規定之表決權予以剔除,其間有無違法,並非以經濟部之意見為準,最終仍需透過司法機關認定。公司剔除部分股東之表決權,有無違法,尚有爭議,司法機關亦未做出終局決定,經濟部竟然恣意地以尚存有爭議之事件為前提,逕自認定大同公司存有「不為召集」之事由,恐有未審先斷,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嫌。

尤有甚者,經濟部錯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與否」,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後,股東之表決權是否應剔除」,混為一談。經濟部將「過去」股東會開會時之派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之事實,認定為「當下」存有「不為召集」股東會之事由,顯然有牛頭接馬嘴之嫌。如果這樣的見解可以被允許存在,那麼以後只要市場派在股東會上,沒有稱其心,如其意,則於股東會結束之後,就可以棄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於不顧,以此為由而聲請召該股東臨時會,則公司經營決策階層將因之而動盪不安,保護投資人之理念亦將因此而消逝無存。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經濟部對於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之違法許可,得予撤銷。

經濟部於109年8月12日,許可欣同公司與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集大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同一時間,經濟部復又表示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草案,並由經濟部王美花部長發布新聞聲明:「強化對陸資投資之審查,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以維護國內關鍵技術、關鍵基礎措施」,感覺經濟部將嚴控陸資來台投資。然而,經濟部對於已被查獲,並經起訴之「非法陸資」之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在台灣所進行之非法投資,甚至意欲透過併購而掌握經營權,反而又不查,甚至不惜以其具有特殊狀況,放手同意其召開大同臨股會。經濟部之前後說法,自相矛盾,說法與做法不一致。經濟部這樣的態度,不免令人疑惑,對存有陸資疑慮之市場派公司,難道都不用調查是否具有陸資存在,即得逕自許其召開股東臨時會嗎?

更令人憂心是,日前已經證實中共透過網路,以政府資訊之供應商做為跳板,駭入至少十個政府機關之主機與設備,已經竊取得手政府相當數量之機密資訊。如果中共在台灣之外,都能以這樣的方式竊取我國資訊,破壞我國資安,那麼具有陸資背景之投資人,一旦違法取得大同或我國其他上市櫃公司之經營權,而後再以我國公司之身分取得政府相關資訊,這是更為容易且難以發現的方式,此無異使中共得藉由我國上市櫃公司長驅直入,大開資安與國安之門。對此,難道都不是經濟部在許可具陸資背景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所應考量的嗎?少數股東請求召開臨時會如果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難道經濟部可以置若罔聞,完全視而不見嗎?再者,雖然金管會對於大同公司之市場派是否具有陸資背景已經著手調查,然而令國人疑惑的是,金管會的調查期間似乎拖延過久。金管會無限期的調查陸資,是否意味著偷偷放水,讓本案的陸資公司可以透過經濟部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而變相地危害台灣的國家安全呢?經濟部迅速核准具陸資背景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搭配金管會無限期拖延查緝陸資之怠惰不作為,這一緊一鬆、有意無意之間,陸資已經長驅直入,「明日的台灣」和「今日的香港」的距離,已在咫尺之間!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海洋法政事務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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