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歸法律》欠錢,原來真的可以不用還?

一般來說,民法雖然規定債權人如果 15 年來都沒有向債務人請求要還錢,那麼債務人就可以藉由「時效抗辯」拒絕還錢。但其實民法對於時效期間的長短還有例外的規定喔!

法律歸法律

小 A 經營了一個小攤販賣涼粉,他的國小同學小 B ,仗著與小 A 交情不錯,每天都來吃一回,但有時吃了兩碗只給一碗的錢,有時甚至沒給錢。

之後小 B 莫名消失了三年後,突然衣錦還鄉,小 A 便請小 B 把之前涼粉的錢付一付,沒想到小 B 就賴皮了起來,說他不打算還。

之前我們有提到,若債權人遲遲不向債務人討錢,讓自己權利睡著了,那麼到達一定時間之後,債務人就可以合法地說「我不還了!」。

這就是所謂的「時效抗辯」。

一般來說,民法雖然規定債權人如果 15 年來都沒有向債務人請求要還錢,那麼債務人就可以藉由「時效抗辯」拒絕還錢。

但其實民法對於時效期間的長短還有例外的規定,而充斥在我們生活周遭的金錢交易,並不總是需要 15 年那麼久的時間才能夠主張「時效抗辯」喔。

麵攤示意圖,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三立提供)

還有什麼是不用 15 年的?

像是旅館的住宿費、計程車的搭乘費、向餐廳點餐的費用、向店家購買商品的費用或是委任律師的費用等等。這種經常發生於日常頻繁交易而產生的款項,只要經過 2 年,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了。

而像是租金、利息或是贍養費這種可能會需要按月給付的款項,則是要拖過了 5 年以後,債務人才能提出「時效抗辯」喔。

回到我們的例子,小 B 欠小 A 的錢,是屬於餐廳的餐點費用,只要過了 2 年之後,小B 還真的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還錢。

下次賣涼粉,客人吃幾碗,就要收幾碗的錢,免得又有人一拖就是兩年了。說到涼粉,你知道這是哪一部電影的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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