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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火車襲警案被告一審無罪,刑事政策有哪些改進空間?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受影響,根據罪責原則,確實應該減輕刑事責任。當然我們不能責怪生病的人,但制度在維護精神障礙者權益同時,也應該要保障全民安全。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下同)108年7月3日晚間,一名鄭姓男子搭乘自強號北上,遭列車長發現票種不符要求其補票,鄭男不但拒絕補票還在車廂內咆哮,經列車長報警後,李承翰警員由嘉義火車站上車處理糾紛。不料過程中鄭男拿出預藏的刀子刺中李承翰警員,當下李承翰警員為顧及列車上其他乘客安危,負傷成功制伏鄭男,但最後不幸因出血過多而殉職。

本案經嘉義地檢署起訴後,109年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鄭男無罪,但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3日處理台鐵自強號補票糾紛時,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嘉義地院合議庭昨認定鄭嫌行凶時處發病狀態,判決無罪諭知強制治療5年。(資料照)

法操先前已分析過本案涉及的司法精神鑑定問題(火車襲警案被告一審無罪,司法精神鑑定的問題在哪裡?),本次要進一步探討本案中針對精神障礙者的刑事政策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且行為時受妄想影響

經過法院調查,鄭男從90年起就開始到精神科門診就醫,99年被診斷出罹患思覺失調症,到106年2月最後一次就診間服藥不規則且病識感不佳,案發時已停藥2年多。

108年7月1日,鄭男產生被害妄想和關係妄想,看到通訊軟體裡面很多朋友傳了語音檔和貼圖,認為都是在針對自己,也覺得手機被滲透、家人也合謀要殺害自己以領取保險金,因而在7月3日先前往派出所報案,向員警指控有朋友要謀害自己。但實際上並沒有人要謀害鄭男,一切都是鄭男自己的想像。因為鄭男情緒激動且語無倫次,員警只能請家屬到派出所將鄭男帶回,但鄭男認為回家可能會遭遇不測,不敢回去,所以鄭男離開派出所後又轉往市政府社會局,詢問有關保險事宜,隨後就到保險公司把即將到期的保單解約。

把保單解約後鄭男還是覺得有人要謀害自己,於是到生活用品店買了刀子要防身,又到議員服務處向接待人員表示有人夥同自己的女兒要謀害自己,怕回家會被殺等等,但接待人員認為鄭男的說法不符合現實,請他先回家休息,鄭男覺得沒有得到幫助就離開了,最後鄭男又再次到派出所向員警求助,但員警表示必須是現行犯才能馬上幫忙,於是鄭男決定搭火車北上找媒體公開這些事情,並認為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

案發當時列車長要求鄭男補票,以及後來被害人上車要求鄭男在嘉義站下車,在鄭男的眼中都變成那些要謀害自己的人終於找上門了,如果跟著他們下車一定會出事,鄭男覺得自己無端被這樣對待,非常害怕且生氣,因此持刀刺殺被害人,造成本件憾事。

法院認為鄭男並非像檢察官所指控「因為搭火車未購票,不滿車長叫警察到場處理,惱羞成怒,因而持刀刺被害人」,而是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行為和妄想內容有相當關連,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罰,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之保安處分。

精神障礙者權益與公共安全的平衡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受影響,根據罪責原則,確實應該減輕刑事責任,另依刑法第87條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法院可以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而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

我們不能責怪生病的人,但制度在維護精神障礙者權益同時,也應該要保障全民安全。五年是否足以讓任何狀況的被告都能治療到症狀穩定?除了事後的監護制度,有無可能結合醫療制度,追蹤未定期就診的病患狀況以達事前預防的效果?本案一審判決後司法院已著手檢討精神障礙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機制,希望能儘速修正相關制度,保障全民權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火車襲警案被告一審無罪,刑事政策有哪些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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