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源
總統專機私菸案,已被發現非從小英政府才有。筆者從租稅公平,要問財政部,馬政府時代的私菸案,要如何處理?
根據《菸酒管理法》,一般旅客如帶超過1條煙未申報,即屬「私菸」,未申報部分沒入,並處以罰鍰。《菸酒管理法》第45條、46條,輸入私菸、販賣、運輸、轉讓(含有意圖者),分別有刑責、罰金或罰鍰。但馬政府時代的私菸,來不及沒收的,應如何處理?
但馬政府時代的私菸,來不及沒收的,應如何處理?(資料照)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而總統專機私菸,既非小英政府才有,應否往前追稅7年?另依《關稅法》第49條進口貨物免稅,以總統出訪為例,只有「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免關稅,則歷年類似本案之私菸似有逃漏關稅之嫌。《菸酒稅法》第5條免徵菸酒稅者為「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則歷年類似本案似有逃漏菸酒稅之嫌。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故有無逃漏營業稅問題?而私菸若已被販售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應為營利所得而課綜所稅。另外,本案有無《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之刑責問題?另外,本案涉及人員看似不少,也似涉及各層級,是否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之刑責問題?以上所舉法律的主管機關都是財政部。而如果總統專機私菸案已行之有年,而且已是公開的秘密,財政部歷年之首長,其行政責任為何?這都是財政部應給國人的說明。
華航歷次總統專機負責人、承辦副總與菸品銷售數量。(報社製表)
稅捐機關向來高階舉租稅公平大旗,以霹靂手段對人民徵稅,從不手軟!之前發生的「雞排伯」疑似被查稅而輕生;93歲的阿嬤,在家門口前賣甜酒釀,被財稅局人員取締罰錢;早年,前司法院院長黃少谷之子,因為被認為漏稅,被拘提而含恨而亡。歷歷在目!既是租稅公平,就不應有藍綠之分!
(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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