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韓市長要的是一個人治的軍隊吧!

過去軍中充滿人治意涵,所以長官常以「送軍法」來威脅部隊官兵,到了洪案時,洪仲丘本人確實有犯錯,但部隊長官卻以違反陸軍司令部規定的作法,將其送禁閉,這種人治部隊,才是大家所反對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高雄市長韓國瑜赴美行程中,在一場與美國退休大使艾江山會談上,艾江山關切台灣國防預算議題,認為台灣所投入的國防預算比例太低。韓國瑜則認為,「若沒有軍法,國防預算再高也沒用」,指出這如同「太監穿西裝」。韓市長更進一步反問,「一個軍隊沒軍法,未來一旦發生戰爭,軍人把槍一丟,告訴長官,爸爸會找律師打官司,這部隊有什麼戰力?」

這個比喻一出,各界一片譁然。除了「太監」被認為引喻失當外,另一個很大的誤解是,韓市長竟然誤以為我們沒有軍法。

這樣的說法,也得到在洪仲丘案時,緊急接掌542旅旅長的于北辰將軍的聲援,報載,于將軍指出:「普通檢察署、法院不了解軍中文化,偵審時容易誤判,過去就出現過荒謬判決,像『不假離營』以前在軍事法庭要判7年徒刑,修法後,曾有軍人半夜站衛兵落跑到營外慶生,竟只判6個月還可緩刑,種種情況也引發軍紀渙散問題。」

但是,《陸海空軍刑法》自1919年實行至今,關於不假離營都沒有辦法判到七年,依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與第40條規定,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于將軍這個「七年」到底是怎樣判出來的,令人不解。

除了「太監」被認為引喻失當外,另一個很大的誤解是,韓市長竟然誤以為我們沒有軍法。(圖:資料照)

事實上,軍事審判制度在過往確實非常的嚴格,但最重要的因素不在於軍事審判,而是在威權時代,法律都是裝飾品。《軍事審判法》在民國45年實施時,被告就有得委任辯護人的規定,所以韓市長擔心打起仗來,軍人請律師的問題,這個權利在威權時期所制定的《軍事審判法》就已經被賦予了。只是在威權時期,請了律師也不一定有用。最近,監察院針對「吳石案」中被軍法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吳鶴予少將部分,對國防部提出糾正。該案在高等軍事法庭的原審判決係事先由前總統蔣介石核示過後才做成,當事人並沒有得到一個公正的審判。

軍法的問題,並不是2013年洪仲丘案發生時才被意識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早就指出,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到了2013年洪仲丘案時,洪仲丘的家人及筆者本人本身也沒有料到軍事審判制度會有所改變,因為當初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找尋真相。反而,當初最早提出軍事審判改制想法的是現在交通部長林佳龍。之後民眾對於軍中人權的要求,促使了我們想藉由這樣的事件來推動的這個制度的改變。

以這幾年改制後軍人的刑事案件來看,軍人違反的刑事規範多為酒駕、吸毒等,與一般人民差異不大,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當中針對職務的特別規範,反而少見,就這方面而言,應可認定為我國國軍軍紀尚屬良好。過去軍中充滿人治意涵,所以長官常以「送軍法」來威脅部隊官兵,到了洪案時,洪仲丘本人確實有犯錯,但部隊長官卻以違反陸軍司令部規定的作法,將其送禁閉,這種人治部隊,才是大家所反對的。

韓市長今天可以忽視法律的規範,講出那樣的話,大抵是因為他所懷念的不是軍法,而是那一個當部隊長官可以隨意要求部屬的時代,只是那個時代絕對不是法治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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