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王姓男子,在到職的第一天,就碰到女同事當眾叫他寶貝,並拿橘子給他吃,王男他感覺受到性騷擾而造成精神創傷,要求女同事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此案經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女同事不須賠償的判決,全案確定。
此新聞一出,引起各界討論,有些人認為如果是女生被叫寶貝,法院就不會這樣判決了。難道被害人是男生,就不會成立性騷擾嗎?法院判決無須賠償的理由為何呢?
王男提告:民事精神慰撫金求償
首先,王男並非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告,本案王男總共告了兩位同事:告孫姓女同事侵害性名權且構成性騷擾;告同期施姓女同事未經自己同意,將二人間玩笑對話告知他人,並自編稱王男有私事要處理,需要跑法院,認為侵害名譽權。而上述兩名同事的行為,已經影響自己日後職場生活。且因王男自身有憂鬱症也造成精神創傷,讓他精神上受有痛苦,造成非財產賞的損害,向兩人各求償10萬元。
法院:王男本就患有憂鬱症,亦無法證明上述兩名被告導致病情加重
針對孫姓女同事性騷擾部分,法院認為:
第一,在多人面前稱「寶貝」並給予橘子,客觀上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有疑義。
第二,孫女用字遣詞及動作未具歧視或侮辱性質,二人相處時間尚短,孫女並無惡意。
第三,在場其他人也未覺得孫女的行為不當。
針對施姓女同事侵害名譽部分,法院認為:
依據王男與施女的對話內容觀之,王男第一時間質疑施女「你幹嘛要說我私人講的事情阿」並沒質疑「為何自行編一套說法」,認為施女的言論並非自己編造。
另外,即便今日法院認定孫女的行為有所不妥,但王男在到職前就已經患有憂鬱症,與孫女和施女無關,另外王男並未提出其憂鬱症病情加重或工作表現受影響之損害及證據,無法認定有侵權的事實,所以判決王男敗訴。
性騷擾案件,男生就是比較吃虧?
針對性騷擾,除了有「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的俗語外,通常在講到男生被性騷擾的時候,大家通常都是在調侃被害人,或認為法院不會認為男生被性騷擾。但本案的主要爭點其實是男子是否有精神上的損害,但因為男子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所以才敗訴。
針對性騷擾,除了有「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的俗語外,通常在講到男生被性騷擾的時候,大家通常都是在調侃被害人,或認為法院不會認為男生被性騷擾。(情境照)
而性騷擾除有非常多處罰的型態,可以像本案一樣提出民事賠償,另外依據性騷擾防治法,依情節輕重不同,也有行政上及刑法上的處罰。而本案的情形,應該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範的內容「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從目前法院的判決中,並未看到有人因為叫他人寶貝,而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罰。但如果男子真的有認為性騷擾的事證,還是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另外,過去法操也曾撰文討論過女騎士不滿後座男士一直用生殖器頂她的屁股,但最後男子是以不起訴處分。也曾討論過摸臉的案例,雖然法院認為摸臉構成性騷擾,但卻不適合用刑法去處罰喔!
所以就算在案件法院敗訴,也不代表全盤皆輸,也不代表行為人的行為就沒有任何的問題。面對性騷擾,我們除了要勇敢說不,利用各種救濟途徑確保自己的權益外,我們更應該回歸到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性別平等、互相尊重,不論斷被害人,也不以性別去作為區分,這才是性騷擾防治的本質。
本文經授權轉自法操 【職場性騷擾】叫人家寶貝,會構成性騷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