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星期二深夜(12月3日)正當大家準備入睡之際,突如其來的新聞快訊嚇壞了大家。
韓國總統尹錫悅宣布戒嚴,並且由該國參謀總長擔任戒嚴司令並且發布戒嚴令停止一切政治活動。然而大韓民國憲法第77條第4項與第5項分別規定「宣佈戒嚴時,總統應立刻通知國會。由半數以上國會議員通過要求解除戒嚴時,總統應解除戒嚴」。這個戒嚴令在沒多久後,就被到場的國會議員以190票全票通過下而否決,最終變成了一場鬧劇。
南韓總統尹錫悅3日晚間宣布戒嚴,並在6小時後因國會緊急投票反對下宣布解嚴。(路透)
韓國從尹錫悅總統上任以來發生的憲政爭議其實不下於台灣,也由於立法行政分屬不同政黨,因此兩者的衝突甚多,甚至我國憲法法庭現在發生的大法官缺位的問題,其實韓國幾個月前就已經發生了。
不過,韓國與台灣均屬新興民主國家,民主化時間相同,在脫離威權三十多年後,宣布戒嚴已經無法發揮當年「首爾之春」時代的震懾效果。事實上,民主國家其實也常進入緊急狀況的時刻,例如遇到大型災害,未免社會秩序的混亂,有時候就會發布暫時性的緊急措施。而如果要發生威權時代的戒嚴效果,恐怕民智未開,資訊的封閉也是一個條件,這樣的條件在現在的韓國或台灣大概都不具備。
不過,我國如果發生緊急的狀況,總統或者說行政部門應該怎樣應變呢?這裡有兩個規定可以介紹,一為緊急命令,另外一個就是戒嚴。不過兩者,也都非總統一人可以自行決定,緊急命令我們曾經在921地震的時候使用過,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其實最重要是要用在因為立法院來不及立法,所以要總統出來處理,因此緊急命令可以取代法律,但最終也必須要立法院追認。為何921地震的時候要發布緊急命令,因為當初災害防救與復原的法律規範不夠完備,所以李登輝總統利用這個緊急命令來做補強,之後由於法規越來越完整所以即使發生其他重大災害,我們也就沒有選擇使用緊急命令的手段。
我國如果發生緊急的狀況,總統或行政部門可以發布緊急命令或戒嚴來應變。不過兩者,也都非總統一人可以自行決定,還要經過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圖為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另外一個則是戒嚴,憲法第39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比較起來看來戒嚴看來是沒有條件的,不用限於緊急狀況,但戒嚴要依據法律規定,而戒嚴法已經陷於發生戰爭或叛亂,而且由於必須要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果不追認,雖然戒嚴法沒有規定法律效果,但從憲法第39條規定的要求來做解釋倘若沒有立法院追認應該是失效。
不過,戒嚴與緊急命令的發布都是一個非常狀態下的決定,而不是用來解決憲政爭議的手段。民主國家的憲法都不是完美的憲法,因此必須要依賴憲政中的妥協與討論,來使憲法不會發生爭議。而最重要的莫過於讓民主機制發會應該的效能,這樣才能在問題發生的時候解決問題,使民主制度可以繼續運行下去。最終民主是脆弱而珍貴的,每一步都要小心謹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