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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司法不是不能批評,但批評前要找對問題

台灣司法的問題很多,但是一句「政治力影響」,難免讓背後的問題因此被掩蓋。例如案件纏訟時間過久,對當事人是一種煎熬,但由於案件數量眾多,我國司法實務上大量使用簡易處刑判決書,導致被告無法見到法官,這對被告的聽審請求權也是種傷害。諸多的問題都需要改革,但如果不先讀對問題,就無法得出正確的答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近日,最高法院針對纏訟多年的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貪汙案件自行判決無罪,引發各界譁然。不過,就法論法,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宣判謝明達無罪的作法是合法的,甚至法律圈中也有許多意見認為最高法院應該多為自為判決,避免再度發回後,當事人在法院中的遊蕩。

以謝明達案為例,最高法院此前已三次發回,若這次不做自為判決則將經歷第四次發回。而上一次發回的時間是民國105年的3月,三次的發回分別是: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第五庭與第十庭的法官做成,隨著時間移轉,民國97年做成首次發回判決的刑事第十庭法官成員,已不再是現在的第十庭的法官。不過,此判決一出,部分媒體刻意以「15位法官判決有罪…」來做為新聞標題,但這裡指的15位法官是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如果要用人數來計算,那麼可能連同這一次最高法院的自為判決,也代表有20個法官不認同。但司法不該是算數學的遊戲,況且目前這個判決尚未收錄在法學資料庫當中,筆者無從閱讀判決並做出評論。

法院的判決或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都是一個故事,故事說出來就必須用證據來證明。本案判決再上次被發回時就已被最高法院指摘證據不足。如果回到第一次的發回判決,裡頭就已經提到該案原審判決「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完全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又如併採納相互齟齬之證據資料,作為判決之基礎,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這意思就是原來的證據有互相矛盾之處,如何能拿來證明判決的故事是否為真?表示法院的證據是有問題的。

法院的判決或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都是一個故事,故事說出來就必須用證據來證明。(本報資料照)

我國司法不是沒有問題,但批評時必須要針對問題。

我們可以猜測法官、檢察官個人的政治傾向或是某些人的奉承都可能造成判決的偏頗。而每個法院判決也是公開的,基本上都要到大眾的檢視與批判,不看判決單看法官人數、法官是誰?就直接為判決下定論,親藍的媒體會用,親綠的記者也會用,但這樣的用法對司法都是一種傷害,至少目前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政治力對此案的影響,況且國民黨執政時,國民黨的秘書長林益世被判刑,同樣的,民進黨執政時也有民進黨的官員因案被起訴,這樣的例子很難說司法制度性的受到政治力影響。

台灣司法的問題很多,但是一句「政治力影響」,難免讓背後的問題因此被掩蓋。例如案件纏訟時間過久,對當事人是一種煎熬,但由於案件數量眾多,我國司法實務上大量使用簡易處刑判決書,導致被告無法見到法官,這對被告的聽審請求權也是種傷害。諸多的問題都需要改革,但如果不先讀對問題,就無法得出正確的答案。

對於司法判決所寫出來的故事,做為鄉民當然可以不信。不過,當我們在評論司法問題時,是否應該要先找對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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