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與神同行》part 2 –什麼是因果歷程錯誤?

所謂的「因果歷程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所想的行為流程,與客觀上發生的狀況有偏差。例如,甲想要用球棒敲乙的頭殺了乙之後丟下橋棄屍,但是乙其實並沒有死於球棒打頭,而是因為甲的棄屍行為,導致頭撞到橋墩死亡。

《與神同行2》電影劇照 (圖片取自巴哈姆特)

◎法操司想傳媒

電影《與神同行2》將於近期在電影院上映,相信很多人看過第一集電影以後,也正在期待第2集究竟要演什麼吧。第2集的電影主角除了第1集就出現過的3位陰間使者以外,還有上一集出現過的金自鴻的弟弟金秀鴻。而其實在第1集中,金秀鴻的故事也存在著法律問題喔!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警告!本篇文章涉及電影內容劇情,如果還沒看電影的讀者請斟酌閱讀。但是我猜大家都已經看過了吧XD

弟弟的死也有法律上的問題–是因果歷程錯誤嗎?

首先,我們先來說說弟弟金秀鴻的死亡疑雲吧!

在第一集中,金自鴻死亡以後,弟弟金秀鴻也在軍中發生狀況。當時,弟弟與軍中學弟一起站夜哨,當天外頭下著大雨,學弟當時心情十分不安,一直撥動手上的步槍保險。金秀鴻發現此事後,不斷地安撫他的情緒,並請他脫下槍枝。就在這個時候槍枝走火擊發射中金秀鴻。隨後學弟立刻向軍中長官報告,長官到場時發現情況不妙,可能影響考績,在未確認金秀鴻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指示學弟一起將金秀鴻埋起來。然而金秀鴻當時並未死亡,最終金秀鴻因遭二人活埋窒息而死。

相信有在準備國家考試的刑法科目的人,應該都有看過一個跟電影劇情很像的爭點,那就是刑法上的「因果歷程錯誤」。可是如果考試寫因果歷程錯誤可不行喔,因為電影的這個案件並不是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就讓我們從因果歷程錯誤開始說吧!

所謂的「因果歷程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所想的行為流程,與客觀上發生的狀況有偏差。例如,甲想要用球棒敲乙的頭殺了乙之後丟下橋棄屍,但是乙其實並沒有死於球棒打頭,而是因為甲的棄屍行為,導致頭撞到橋墩死亡。

在處理因果歷程錯誤的時候,學者有幾種解決方式:

1.有人把兩個行為分開來看,前面的行為因為並沒有造成乙死亡,所以成立殺人未遂;後面的棄屍行為因為乙當時還沒死,因此不成立遺棄屍體罪,但是因導致以的死亡,成立過失致死。

2.有一種說法認為,前面的殺人行為才是關鍵,且乙的死亡結果仍然在一般經驗中殺人行為實施所可以預期的範圍,因此甲仍然是殺人罪的既遂犯。

3.還有一種見解認為,甲前後兩個行為其實是在一個殺害乙的概括意思下完成的,因此可以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來觀察,而僅成立殺人罪的既遂犯。

看到這裡大家就會發現,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大多出現在行為人有一個預先設想好的劇本,但是並沒有照著劇本走,簡單說就是「脫稿演出」。這樣的話,就和這部電影的劇情有些差別,在此再次說明。

電影裡的狀況究竟要怎麼處理?

為什麼說和電影劇情有差別,因為從上面的說明來看,「因果歷程錯誤」比較像是沒有照劇本演的脫稿演出,所以行為人必須要有故意。但是電影中開槍的行為並不是故意,而比較像是過失,因此可能就沒有上面學說的問題了。

電影中,學弟不小心誤觸板機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責;而長官和學弟一起把金秀鴻的屍體埋起來的行為,比較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的遺棄屍體罪。

但是這邊有趣的是,掩埋的時候金秀鴻還沒有死亡,而是處於瀕死狀況。也就是說,雖然他們行為當下可能認為自己埋的是屍體,但其實根本是在殺人,這樣的認知上的錯誤刑法上要怎麼處理呢?

首先,因為他們掩埋的並不是屍體,與遺棄屍體罪的客體「屍體」有別,埋葬的行為自然就不符合遺棄屍體罪的構成要件。其次,由於學弟和長官的掩埋行為,直接導致了金秀鴻的死亡,但是他們二人對於金秀鴻的死若是沒有預見的話,就沒有辦法論以殺人罪,而應該要論以過失致死的罪責喔!

說了這麼多,相信大家對於第1集中的這個劇情多少有些認識了吧!就讓我們來期待第2集究竟還有哪些法律知識可以和大家討論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與神同行》part 2 –什麼是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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