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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法操小教室】保證人地位?!

我國刑法上,以處罰做出行為的行為人為原則,例外才有要探討當一個人沒有任何作為,是否有處罰的必要。學說將「不行為」歸類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純正不作為犯」,這兩者的區分標準是──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

◎法操司想傳媒

見死不救,會被處罰嗎?假設,你看到一個人溺水,高聲呼救,請別人拉他一把。但你只是冷眼旁觀,不去救他,這樣的行為,會被用刑法處罰嗎?假設,A給B吃A自製的秘藥,過了一段時間B因此出現不適嘔吐、抽蓄等症狀,A卻沒有將B送醫,這樣A需要負刑責嗎?

見死不救,會被處罰嗎?假設,你看到一個人溺水,高聲呼救,請別人拉他一把。但你只是冷眼旁觀,不去救他,這樣的行為,會被用刑法處罰嗎?(資料照)

刑法以處罰「積極作為」為原則,例外除罰「不作為」

我國刑法上,以處罰做出行為的行為人為原則,例外才有要探討當一個人沒有任何作為,是否有處罰的必要。學說將「不行為」歸類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純正不作為犯」,這兩者的區分標準是──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

「純正不作為犯」指的是,只要單純不作為就會成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而「不純正不作為犯」,指的是具有「保證人地位」之人,只有對結果的發生,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才會成罪。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所謂的「保證人地位」,可以分成兩類,「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及「監督義務的保證人地位」。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指的是不論危險是誰造成的,保證人有義務保護特定法益不受到侵害。另一個監督義務,指對於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讓此危險源不會侵害到他人。

目前學說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來自於:(一)基於法令;(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來源並不限於危險前行為,例如嬰兒傷病,父母不送醫,嬰兒死亡,通說認為此時基於密切生活關係,父母有保證人地位;少數學說認為父母生了這個孩子即「危險前行為」,應對這個孩子有保證人地位。

例如嬰兒傷病,父母不送醫,嬰兒死亡,通說認為此時基於密切生活關係,父母有保證人地位。(資料照)

所以,在看到一個陌生人溺水,不去搭救,雖然在道德上,可能會受到他人譴責,但並沒有觸犯刑法。而第二的例子,因為A給B吃藥的行為,可說是實施「危險前行為」,因此A對B的身體乃至生命安全,應該具有保證人地位,因此A置之不理若導致B死亡,則A可能會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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