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韋恩的食農生活》《食安法》與大清律例不一樣,公堂上不能假設,也不能參考!

韋恩的食.農.生活

《食安法》與大清律例不一樣,公堂上不能假設,也不能參考,我將依《食安法》第40條向食藥署要求消基會公布數據

今天看到消基會對我之前的質疑有所回應「果汁含糖量 ,消基會聲明稿」,其實對於消基會的科學水準基本上我已經放棄,有許多錯誤的觀念但是態度上還是一個硬凹,實在無法也不想一一為他們除錯。

其實對於消基會這次以液相層析法複檢,這點我是予以肯定的,畢竟這是比較接近國家糖量的標準方法,如此一來才可以減少爭議。但是消基會終於說出這個方法一次5000元,是不便宜的,比照手持式曲折度糖度計一個也才2000左右,這樣看來之前使用手持式曲折度糖度計來測糖量是不是便宜行事了呢?至於廠商能不能逐批檢驗,簡單說:你可以隨便推測嗎?多少廠商競競業業購置上億昂貴的儀器,不就是為了提升食安、為消費者負責?萬一如今商譽被你們所毀,該怎麼算呢?

其實對於消基會這次以液相層析法複檢,這點我是予以肯定的,畢竟這是比較接近國家糖量的標準方法,如此一來才可以減少爭議。(消基會)

在這邊其實我只想依法要求,消基會對於這次的檢測結果,必須比照上次公布實際數據。如果商品含糖量檢驗結果高於標示值,那廠商必須要出來負責,如果沒有高於標示值,那消基會也必須還給廠商一個公道。

同時為大家補充一下法規規定,糖的標示與實測值是有一個20%的誤差容許值,但不是消基會所稱的正負20%,而只有正20%,也就是檢測值不得高於標示的120%。消基會指責人家不符法規之前,自己要先把法規弄清楚。

說到法規,為什麼必須要求消基會公布數據呢?因為食藥署早有規定為確保食品檢驗訊息的正確性,在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所使用的檢驗方法、執行檢驗的單位,以及對檢驗結果判讀的依據(原始數據)。」所以消基會目前沒有提供含糖量的數字,而只用所謂「消基會在這幾天深入以HPAEC複核,發現糖度計測出的總含糖量,還在誤差值±20%允許的範圍,差距並不算大;反倒是業者標示的糖份,比HPAEC實測的誤差值更大,這一點是奇怪的。」這種非科學的字眼模糊帶過結果,我將向食藥署提出異議,消基會這樣發新聞稿,已經涉及違反《食安法》第40條的規定。

同時明眼人看了應該會很好笑:

1. 既然已經說「糖度計測出的總含糖量,還在誤差值±20%允許的範圍,差距並不算大」,那你也承認上次測的誤差在允許的20%範圍之內,那廠商沒有違規啊?你是急吼吼的出來開什麼記者會,又在指責什麼?

2. 那現在數字到底有沒有在20%內就請明說,拿出「總含糖量與實際的誤差值更大」這種在科學上與統計上都沒有邏輯的結論,到底是什麼意思,哪位看得懂?

講到曲折度糖度計的科學原理,其實看出來還是充滿誤解與扭曲:

1.「單純果汁使用糖度計測得的糖度,約可代表每100毫升的含糖量」你自己講了這方法適用於單純果汁,但你的樣品根本就不是單純果汁啊? 這不就自打嘴巴了嗎? 你的用意不是測非100%果汁的加糖的量嗎? 非100%果汁除了添加糖、還會添加檸檬酸、果膠等等會影響曲折度計的檢測,這我上次已經說過了,消基會還在裝不懂。

「單純果汁使用糖度計測得的糖度,約可代表每100毫升的含糖量」你自己講了這方法適用於單純果汁,但你的樣品根本就不是單純果汁啊?(資料照,記者吳亮儀攝)

2. 「消基會透過專家學者指導,是知悉「糖度不等於糖份」的,但是糖度計卻是可以估算出總含糖量。」前後自我矛盾,不知所云。

3. 「農委會一直以來輔導農民栽種水果,也是以「糖度計」量測水果甜度」用糖度計測甜度,這就是笑死人的外行話了,甜度是一種感官評量,糖度計怎麼測得出來?這讓我想到我的某位好友上週在廈門興沖沖的買了一個號稱Brix20糖度與甘蔗一樣高的芒果,吃了以後大呼上當,明明就很不甜,這就是活生生誤用分析指標的例子。

最後敬告消基會,你上一次記者會高調質疑業者糖量標示過低,這是一個指涉標示不符的法規性指控,現在出來說「這是一個健康管理的調查案,以快速、較可行方式進行調查,提供給消費者參考」「並非特立獨行,更是權宜作法。」左一句參考、右一句權宜,是不是都是在為自己找託詞?你在質疑人家的那場記者會裡怎麼不說這都是參考用的?這樣只會讓消基會的公信力越來越低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韋恩的食.農.生活 《食安法》與大清律例不一樣,公堂上不能假設,也不能參考,我將依《食安法》第40條向食藥署要求消基會公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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