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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離婚律師竟遭莽夫開車撞死!只想嚇人就不算殺人?

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若例外情況需要處罰「過失行為」,則需要法律特別規定,這也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涵。當案件中,有人員死亡,在刑法上可以構成的除了殺人罪外,還有過失致死罪以及傷害致死和重傷致死等加重結果犯。加害者基於何種想法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是以上罪名區分的依據。若加害人基於殺害他人的故意,而去做殺害行為,就會構成殺人罪,反之則不會成立殺人罪。

警方在車禍現場訊問肇事的洪姓男子(右白衣者)。(記者王俊忠攝)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台南地方法院發生一起一死一重傷的死傷案件,一名洪姓男子疑似不滿黃姓律師於協議離婚調解過程的態度,再加上自己過去和妻子相處的各種不合,竟然在黃姓律師及妻子離開法院時,駕車由後方直接撞上正在行走的黃姓律師與妻子。黃姓律師送醫不治,而妻子目前則重傷急救中,情況不樂觀。

肇事後,警方隨後以現行犯逮捕洪姓男子,而洪姓男子聲稱只是想要「驅車嚇唬兩人」,沒想到方向盤太偏,才釀成大禍。對於此種暴力行為,我們當然要予以譴責,但洪姓男子事後的聲明與作為,是否就可以作為「無故意殺人」的證明?洪姓男子的行為,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的刑事責任?就讓我們為各位進行詳細說明。

洪男行為,很可能構成殺人罪!

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若例外情況需要處罰「過失行為」,則需要法律特別規定,這也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涵。當案件中,有人員死亡,在刑法上可以構成的除了殺人罪外,還有過失致死罪以及傷害致死重傷致死等加重結果犯。

加害者基於何種想法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是以上罪名區分的依據。若加害人基於殺害他人的故意,而去做殺害行為,就會構成殺人罪,反之則不會成立殺人罪。例如:A因為一時氣不過,決定去揍B一頓。但沒想到B卻因內傷而身亡。在這樣的狀況下,A就會構成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罪,而非殺人罪。所以,加害人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殺人故意,為殺人罪的判斷重點。

本案中,若洪姓男子「明知」他開車撞過去,會造成黃姓律師及其妻子死亡的結果,且就是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則洪姓男子就會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本案洪姓男子聲稱,他只是想要「嚇唬他們」,並不是出於殺害的目的,是否就可以因此逃過殺人罪的追訴呢?其實並不然。

救護人員搶救遭小貨車衝撞的李女(前者)、黃姓男律師(後者)。(記者王俊忠翻攝)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卻忽略它發生的可能」是否就可以算「不是故意」了呢?事實上,我國刑法除了「直接故意」外,還有「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指的是行為人預見殺人結果可能發生,但覺得發生了也沒差。依照本案狀況而言,在不是很寬的車道上開車朝他人撞去,依照一般大眾的通常概念,是有可能造成死亡的,洪姓男子忽略這樣的結果,仍執意開車衝撞,仍然可能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被以殺人罪進行追訴。

一個駕車行為,造成一死一重傷,法律上該如何評價?

洪男駕車衝撞造成黃姓律師死亡,構成殺人既遂罪。而妻子重傷尚在急救中,則構成殺人未遂罪。由於侵害到兩人的生命法益,故在法院宣告時,應宣告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一個殺人未遂罪。

但由於洪男僅有一個開車的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從一重處斷,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意思就是,洪姓男子雖然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和一個殺人未遂罪等兩個殺人罪,但只會論以一個殺人罪。。

另外在本案中還有可以注意的是,洪男與其妻子正在處理離婚官司,若兩人有兒女,在爭取親權的狀況下,洪男的衝動行為,其實不利於爭取行使對小孩的親權,如果最後法官來判斷親權歸屬時,一定會詳加考量洪男此次的犯行。

最後也再次呼籲,我國為法治國家,我們有健全的法律規範與司法制度,我們不贊同以私力救濟的方式,處理紛爭。對於這種暴力行為,我們給予絕對的譴責,且兇手明目張膽地於法院區域內行兇,罔顧人命,相關機關應立即展開調查,依法審判,勿枉勿縱。而當深陷官司糾紛時,心情上難免會受到影響,但在作出任何決定前,仍然必須三思而後行。否則不但傷害了他人與自己,官司也可能會越陷越深。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離婚律師竟遭莽夫開車撞死!只想嚇人就不算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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