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合航空近日因超賣機位,爆發強制拖行旅客事件。(AP)
楊貴智
為了減少「已訂位卻放鳥」的損失,航空公司多有超賣機位的習慣,且多半會直接寫進「運送條款」裡面,乘客若不接受航空公司超賣行為,就買不到機票!
例如說遠東航空的運送條款即載明「機位不足-被拒絕登機:針對被拒絕登機補償辦法或規則具有效力的若干國家,航空公司對因機位不足致持有確認訂位之旅客被拒絕登機時,均可依相關補償辦法、辦理。 」新加坡航空的契約條款也記載了「為了盡可能地減少『未報到』旅客的影響,並使可能無法搭乘所選航班的旅客能夠獲得機位,航空公司航班可能超賣機位,且於少數情況下,持有確認保留機位的旅客可能無法搭乘其所選航班。」
為了維持飛航安全,飛機不能超載旅客,因此一旦發生超賣且所有人都來Check-in的情況,航空公司就必須行使「拒絕登機權」,例如華航的契約裡就記載了「若旅客被拒登機,有權根據被拒登機事件發生時旅客所在地國家 的法律規定或命令索取賠償,但旅客必須持有訂妥該班次之有效機票。」
長榮航空則是如下約定:「審慎評估後,長榮航空得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旅客拒絕承載旅客或其行李;在這種情形下您可以退費。若發生下述任一情形,長榮航空得拒絕承運旅客或其行李; 7.1.1為了遵守任何政府法律、規定或命令而採取的措施」,避免超載以維持飛航安全屬於「為了遵守任何政府法律、規定或命令而採取的措施」,因此長榮航空也可以行使拒絕承載權。
有時候未必航空公司真的有超賣,而是剛好將位子賣完,但為了利用該航班將機師或空服員運送到目的地以配合其他航班,以符合民航法規定之班機最低配置空服員人數(按乘客數量及飛機大小決定),航空公司也必須取消某些乘客的訂位,引起風波的聯合抓亞裔乘客下機事件即是如此。
明知超賣還賣!這樣不是詐欺嗎?
有些人會覺得這樣不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騙人家有機位結果害乘客搭不到飛機),難道不構成刑法詐欺罪嗎?然而,構成詐欺罪的前提是航空公司的行為故意讓乘客錯誤理解某些事情,才決定放付款給航空公司。由於這樣的約定是寫在契約裡面,購票前詳讀合約是乘客應盡的責任,所以乘客理論上購票前就已經知悉這些超賣規定,因此不會構成詐欺罪。
在美國及歐盟,法律則明文允許超賣,但也明定賠償措施;在台灣則沒有明文允許超賣,我國民用航空器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4條也規定了:「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一)必要之通訊。(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航空公司超賣機位,可以趕我下飛機嗎?
通常如果發生超賣情況,航空公司會以給予現金或折價券並安排搭乘時間最接近的下一個航班,有時候還會獲得座位升等以換取自願放棄機位的旅客。
如果自願者人數不足,則每家航空公司的處理情況不同,有些會按照報到的順序處理(先來的人先登機),有些則按照票種及票價處理,也就是從便宜的機票開始拒絕起,以減少賠償費用。
美國聯合航空請警察上飛機把乘客抓下來屬於很極端的情況,通常航空公司會在櫃檯或登機口就拒絕乘客登機了。不過為了維護飛航安全,很難說航空公司沒有權利請求航警協助做這樣的事情。
更糟的是,如果乘客拒絕配合甚至有揚言罷機等行為,反而可能因為有害飛航安全,反而違反各國民航法規,因此如果不幸遇上此種事件,仍建議大家配合辦理,並思考如何求償以彌補受害權益。
我被拒絕登機了,該怎麼辦?
機位超賣屬於可歸咎於航空公司的債務不履行,我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易字 357 號判決)認定此種屬於「不完全給付」,消費者有權要求主張補償食宿津貼、機位升等,或是賠償自己因此所受的損失(包括另外自費購買的機票、因此延誤行程的食宿費用),與航空公司協議若無法達成,可向民航局申訴。
此如果遇到超賣情況,也可以主動向航空公司提出條件來保障自身權益,例如增加補償金額、簽轉其他航空班機、使用機場貴賓室或是安排住宿機場飯店等。
至於如果搭乘的是廉價航空,則很有可能只能請求改搭其他班次而無法獲得任何其他理賠,原因是廉價航空會在契約內容大幅限縮賠償幅度,以減少成本。
相較台灣法令欠缺明確規範,歐盟及美國法則明訂賠償辦法及金額,若您的出發地或目的地是美國,則可以向航空公司依據美國的法律請求賠償;如果是出發地或目的地是歐盟國,則可以向航空公司依據歐盟法請求賠償,以便獲取更好的賠償。
總之,雖然閱讀契約條款很煩,但為了不讓旅程發生煩心的事,購買機票前最好還是看清楚相關權益
航空糾紛未必適用台灣法律,須視您搭乘的航空公司、起飛地點及到達地點而定。
反諷此次聯合航空事件之影片 - 吉米基墨秀 Jimmy Kimmel Sh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