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找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陳逸南

自由時報3月19日星期專欄「馬英九被起訴只是開始!」一文指出,「只有民意反彈,冤錯假案才能夠平反。」這意謂著人民的力量充分發揮,才能對抗國家暴力的欺壓人民。在過去,司法特務組織是形成冤錯假案的主因,而現在行政與司法機關的傲慢與專斷也造成冤錯假案,如「太極門案」、「南科減震案」都是案例,令人無法接受。

(資料照,取自司改會臉書)

如何找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目前成為重要議題,大家正在熱烈討論有關引進「參審制」與「陪審制」之利弊,更要檢討是現行檢察官制度難以發揮其正常功能。大家要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的真諦,例如其第2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第3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查我國檢察官的職務倫理規範,於1928年3月8日「檢察官應奮發從公令」訓令,經75年後,2003年8月12日訂頒「檢察官守則」,2012年1月6日起施行「檢察官倫理規範」。在1997年12月22日刑事訴訟法修正生效前,檢察官擁有羈押權,缺乏倫理規範下,侵害人權案例經常發生,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案,即為一例。

3月23日聯合報A3報導「據了解,檢方完成浩鼎案調查後,自認起訴標準對翁啟惠已採取最大友善標準,沒想到翁啟惠卻嚴詞指責檢方濫訴,幾次聲明都對檢方相當不友善,檢察官內部討論法庭攻防策略時,決採取較嚴格標準來檢驗翁的行為。」此項報導讓人覺得檢方「突襲式」變更起訴法條,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遵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規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付個案評鑑。其中,所謂「情節重大」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發生檢察官偏重對被告不利之事證,而對被告有利之事證,卻視而不見的情形,是否可適用前述規定來評鑑檢察官,也有不少爭議。因此,只有充分發揮人民的力量,才能消弭冤錯假案的發生,找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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