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大法官的任用資格,其他國家怎麼看?

在經過提名、審查、投票等階段,五位大法官人選全數通過了,也掀起了對某些議題的激烈討論。是的,大法官就是有這樣的力量,可以影響、改變某些必須隨時代進步的價值觀。這是台灣的情況,那其他國家呢?

林柏辰(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

前陣子,台灣因為大法官候選人提名,而衍生了大法官提名資格的爭議,而關於「再任」有無違反憲法規定的爭議,法操過去也曾與各位讀者解析過。而如今塵埃落定,本篇文章,則希望指出其他國家的大法官選任機制做為參考。究竟美國、德國這些平時我們口中時常論及的「先進國家」,他們的大法官選任制度是如何運作,有什麼可以值得我們參考的地方呢?

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第一次會議。(圖:總統府)

以影響我國法律學術或實務體系甚鉅的德國為例,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條規定,聯邦憲法法院設有二庭,各有八個大法官,共計十六位大法官。其中各庭中之三位法官應選自聯邦最高等級法院之法官,而且應具有在聯邦最高等級法院服務三年以上的經驗。同時,依據憲法法院法第3條及德國法官法第2章的規定,候選人必須要完成法學院的學歷,並歷經實習與前後兩次國家司法考試,才具有法官與大法官的資格。

由此可知,德國的大法官必然具有擔任法官的資格。有趣的是,德國大法官唯一可以兼職的工作是大學教授,幾乎有半數德國大法官於就任前在大學任教。實際上大法官多是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或是著作等身的學者。

美國的法律體系比較不同,自從1803年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之後,聯邦或州各級法院的法官在案件中皆有違憲審查權。而相似於我國大法官一職的職位,大概可以比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美國聯邦憲法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由參議院同意任命,這部分和我國十分類似,但美國以終身職確保最高法院法官的司法獨立性,和我國的八年任期不同。

然而,美國憲法中對於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下稱大法官)的學經歷資格沒有形式限制,不要求法學院畢業,也不要求大法官必須在美國出生,歷史上就有六位在國外出生長大的大法官。無學歷限制的特色,和美國歷史發展有關,在現代正規法學院興起之前,多數法律工作者是擔任學徒或自學起家。

而美國的法官、檢察官皆以選任為主,尤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政治性特別濃厚,被提名的大法官時常和總統相識。以詹姆斯.弗朗西斯.伯恩斯(James Francis Byrnes, 1879-1972)為例,自學且實習成律師,並未擔任過其他法官職務,擔任過眾議院和參議院等職位,卻受選任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卸任後還擔任國務卿和州長等職位。不過,雖然美國一直相信貧窮出身自學成材的精神(例如林肯),但現實運作中,目前多數法官多為名校出身,家境不佳者僅為少數。

回歸正題,現任大法官中雖然許多都有擔任過上訴法院的法官,但仍有例外,以現任首席大法官約翰.格洛佛.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為例,他僅有擔任過法官助理、律師、美國司法部長,(或譯做美國檢察總長)等職,卻從未任職過其他法院的法官或教授。

看了別國的例子,回想台灣:究竟什麼才是我國選任大法官比較好的標準呢?其實筆者認為,其他國家或許有它長期發展下來的考量因素,但什麼比較適合台灣,還是要回歸台灣自身的需求而定。

一方面,或許有人會考量長期在律師界執業的候選人,可能難以調整自己的工作型態或比較難與學者、法官出身的同事共事,但一方面,可能也會有人認為,或許不同背景的候選人,可以帶來不同的思維角度。

要具備何種學經歷才能被提名為大法官,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重要的是考察該候選人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學素養與生命、社會經驗。除此之外,大法官的司法獨立性,可能是我們更該關注的議題。

最後,要提醒的一點是,或許我們不是每個人最後都可以當上大法官,但是我們仍可以透過對公共議題的關心與討論,讓我國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共勉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大法官的任用資格,其他國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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