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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為求自保犧牲他人,是緊急避難還是殺人?

正當防衛怎樣才算正當?為了防衛而誤殺他人也算正當嗎?為了保命而傷害並未攻擊自己的人也算正當嗎?法律的灰色地帶,往往就是哲學辯證最精彩之處。

法操司想傳媒

有一天,小明和小華在海上航行時,突然遭遇了船難。只見狂風暴雨,情況危急,此時,他們倆人眼前,卻只漂浮著一塊船板,而這塊船板,只能支撐一個人。於是,小明眼明手快地爬上了船板,一旁快要溺斃的小華見狀,卻突然伸手,奮力將小明拉下船板,然後自己爬到了船板上,等待救援。最後,小華的確幸運獲救了,可是,小明卻不幸溺斃。那麼,在這樣的狀況下,小華是否犯下了殺人罪呢?

這個提問,是古希臘哲學家卡涅阿德斯(Carneades)的思想實驗──「卡涅阿德斯船板(Plank of Carneades)」。而這個引人深思的提問,在法律上,則剛好可用來說明「緊急避難」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24條明文規定「緊急避難」此一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明文規定「緊急避難」可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緊急避難,某程度上可說是與「正當防衛」互為配套。假如,某天張三手持西瓜刀追砍李四,李四丟石頭自衛,卻意外砸中路過的王五。此時,李四對王五造成過失傷害,是無法主張正當防衛的,因為李四得以主張正當防衛的對象,只有張三。然而,李四是為了防衛張三的追砍,才會誤傷了王五,如果沒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實在與人性有違。

所以,我們應該另外討論,李四得否對王五主張「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相比,緊急避難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法益,而把危難轉嫁到別人身上,造成他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法律上允許緊急避難的基本理由,來自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社會連帶思想。

緊急避難,成立的要件有:

一、客觀要件

1.避難情狀

2.避難行為

二、主觀要件

避難意思

一、避難情狀:

避難情狀,指自己或他人面臨緊急危難。危難,則是一種很可能形成實害的客觀狀態。比起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涵蓋較廣,包括自然災害,也包括人為造成的危難。避難情狀的認定,必須是以第三人的角度,藉由事後獲知的全部資訊,對當時所存在的情形進行判斷,如果不採取避難行為,就幾乎會發生侵害。如此就可說在客觀上有避難情狀存在。

二、避難行為:

避難行為必須具備實效性、必要性以及衡平性。實效性簡單說就是必須要有效能避開緊急危難。而必要性則是指要把各種有實效性的方法一同考慮,選擇一個最溫和的方法。而衡平性指的是必須考量避難行為所保護的利益以及所侵害的利益之間的平衡關係,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明顯大於所侵害的利益。

三、避難意思:

避難意思,指必須認知到避難情狀而本於該情狀做出避難行為的內心認知。

必須具備上述三個要件,成立緊急避難,才能阻卻違法。

因此,若依緊急避難的觀點來看,事後小華若因為將小明拉下船板,而遭到起訴,應可適用《刑法》於第24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無罪釋放。

古希臘哲學家卡涅阿德斯(Carneades)的思想實驗——「卡涅阿德斯船板(Plank of Carneades)」,除了可用來解釋法律中「緊急避難」的概念,也常被運用在和犯罪有關的創作中。

而緊急避難的概念與狀況,也很常應用在各種與災難相關的作品中。漫畫《金田一少年事件簿》第六卷〈悲戀湖傳說殺人事件〉中,東方號客輪發生船難,而獲救的乘客甲田征作之處境,即是來自於「卡涅阿德斯船板」的啟發。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為求自保犧牲他人,是緊急避難還是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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